發布時間:2011-10-07 共1頁
(二)投資價值研究報告
主承銷商應當在詢價時向詢價對象提供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發行人、主承銷商和詢價對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披露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的內容。
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應當由承銷商的研究人員獨立撰寫并署名,承銷商不得提供承銷團以外的機構撰寫的投資價值研究報告。出具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的承銷商應當建立完善的投資價值研究報告質量控制制度,撰寫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的人員應當遵守證券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投資價值報告應當在全面分析的基礎上,運用行業公認的估值方法對發行人股票的合理投資價值進行預測。
(三)詢價與定價
1.詢價對象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參與初步詢價,詢價對象申請參與初步詢價的,主承銷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未參與初步詢價或者參與初步詢價但未有效報價的詢價對象,不得參與累計投標詢價和網下配售。(參與詢價的好處)
2.詢價結束后,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下,提供有效報價的詢價對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提供有效報價的詢價對象不足50家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不得確定發行價格,并應當中止發行。
3.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在詢價、推介過程中的要求:
例題4:與發行人或其主承銷商具有實際控制關系的詢價對象,不得參與本次發行股票的詢價、網下配售,也不可以參與網上發行。( )
答案:錯誤(可以參與網上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