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07 共1頁
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IPO)的詢價
參照《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2006年9月11日中國證監會審議通過,自2006年9月19日起施行。)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通過向特定機構投資者(下文簡稱“詢價對象”)詢價的方式確定股票發行價格。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在刊登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意向書和發行公告后向詢價對象進行推介和詢價,并通過互聯網向公眾投資者進行推介。詢價分為初步詢價和累計投標詢價。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通過初步詢價確定發行價格區間,在發行價格區間內通過累計投標詢價確定發行價格。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在中小企業板上市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可以根據初步詢價結果確定發行價格,不再進行累計投標詢價。
(一)詢價對象
詢價對象是指符合《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保險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投資者。
1.詢價對象應當符合的條件:
⑴依法設立,最近12個月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相關監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采取監管措施或受到刑事處罰;
⑵依法可以進行股票投資;
⑶信用記錄良好,具有獨立從事證券投資所必需的機構和人員;
⑷具有健全的內部風險評估和控制系統并能夠有效執行,風險控制指標符合有關規定;
⑸按《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規定被證券業協會從詢價對象名單中去除的,自去除之日起已滿12個月。
2.機構投資者作為詢價對象除應當符合以上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的條件:
⑴證券公司經批準可以經營證券自營或者證券資產管理業務;
⑵信托投資公司經相關監管部門重新登記已滿2年,注冊資本不低于4億元,最近12個月有活躍的證券市場投資記錄;
⑶財務公司成立2年以上,注冊資本不低于3億元,最近12個月有活躍的證券市場投資記錄。
3.詢價對象應當在年度結束后1個月內對上年度參與詢價的情況進行總結。
4.中國證券業協會去除詢價對象名單的情形:
⑴不再符合《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
⑵最近12個月內因違反相關監管要求被監管談話3次以上;
⑶未按時提交年度總結報告
例題2:詢價分為( )。
A.初步詢價 B.再次詢價 C.累計投標詢價 D.逐步投標詢價
答案:AC
例題3:詢價對象應當在年度結束后( )個月內對上年度參與詢價的情況進行總結,并就其是否持續符合《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以及是否遵守本辦法對詢價對象的監管要求作出說明。
A.1 B.2 C.3 D.6
答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