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07 共1頁
(三)保薦業務協調
1.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與發行人(保薦業務當中主要三大主體)
⑴關于保薦協議。保薦機構應當與發行人簽訂保薦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按照行業規范協商確定履行保薦職責的相關費用。保薦協議簽訂后,保薦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報發行人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⑵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的權利
⑶發行人的義務:
2.保薦機構與其他證券服務機構(保薦機構作為財務顧問牽頭進行保薦業務工作的分工)
保薦機構應當組織協調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參與證券發行上市的相關工作。發行人為證券發行上市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以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保薦機構有充分理由認為其專業能力存在明顯缺陷的,可以向發行人建議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