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07 共1頁
一、保薦制度
(一)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開展保薦業務的基本要求
1.2008年10月17日,中國證監會的《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聘請具有保薦機構資格的證券公司履行保薦職責的事項: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2.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向中國證券會申請保薦機構的資格,保薦機構履行保薦職責,由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保薦工作。對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的要求。
3.同次發行的政權,發行保薦和上市保薦應當有一家保薦機構承擔。需聯合保薦的,保薦機構不得超過2家。
(二)保薦業務規程
1.保薦業務管理:
⑴保薦業務內部管理制度。保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薦工作的內部控制體系,切實保證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保薦業務部門負責人、保薦代表人、項目協辦人及其他保薦業務相關人員勤勉盡責,嚴格控制風險,提高保薦業務整體質量。
保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發行上市的盡職調查制度、輔導制度、對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的內部核查制度、對發行人證券上市后的持續督導制度。保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工作底稿制度,為每一項目建立獨立的保薦工作底稿。
?、票K]代表人。建立盡職調查工作日志并存檔備查,保薦機構定期檢查。保存工作底稿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整個工作的全過程,保存期不少于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