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07 共1頁
三、新股發行的申請程序
(一)聘請保薦人(主承銷商)
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非公開發行股票,如發行對象均屬于原前l0名股東的,則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銷售。
(二)董事會作出決議
上市公司董事會依法就下列事項作出決議:新股發行的方案、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報告、前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報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并提請股東大會批準。
(三)股東大會批準
股東大會就發行證券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向本公司特定的股東及其關聯人發行證券的,股東大會就發行方案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回避。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決議1年有效;決議失效后仍決定繼續實施發行新股的,須重新提請股東大會表決。
(四)編制和提交申請文件
(五)重大事項的持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