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07 共1頁
(十四)募股資金運用
1.募集資金擬用于收購資產的,應披露:⑴擬收購資產的內容;⑵擬收購資產的評估、定價情況;⑶擬收購資產與發行人主營業務的關系;⑷若收購的資產為在建工程的,還應披露在建工程的已投資情況、尚需投資的金額、負債情況、建設進度、計劃完成時間等。
2.發行人募集資金擬投入其他用途的,應披露具體的用途。
(十五)股利分配政策
1.發行人應披露最近3年股利分配政策、實際股利分配情況以及發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2.發行人應披露本次發行完成前滾存利潤的分配安排和已履行的決策程序。若發行前的滾存利潤歸發行前的股東享有,應披露滾存利潤的審計和實際派發情況,同時在招股說明書首頁對滾存利潤中由發行前股東單獨享有的金額以及是否派發完畢作“重大事項提示”。
3.發行人已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應披露股利分配的上限為按中國會計準則和制度與上市地會計準則確定的未分配利潤數字中較低者。
(十六)其他重要事項
總資產規模為10億元以上的發行人,可視實際情況決定應披露的交易金額,但應在申報時說明。
(十七)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有關中介機構聲明
與第五章第一節中“招股說明書”內容一致
(十八)備查文件
招股說明書結尾應列明備查文件,并在指定網站上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