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07 共1頁
三、中國證監會對證券公司類承銷商資格的資格審查和風險評估
證券公司從事企業債券的承銷,應向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申請材料。初審后報中國證監會
四、企業債券在交易所市場的上市流通
發行完成后,經核準可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掛牌買賣
五、企業債券在銀行間市場的上市流通
(一)準入條件
符合以下條件的公司債券可以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流通,但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或發行章程約定不交易流通的債券除外:
1.依法公開發行;
2.債權債務關系確立并登記完畢;
3.發行人具有較完善的治理結構和機制,近兩年沒有違法和重大違規行為;
4.實際發行額不少于人民幣5億元;
5.單個投資人持有量不超過該期公司債券發行量的30%。
(二)審批程序
國債登記結算公司和同業拆借中心應按照準入條件對要求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流通的公司債券進行甄選,符合條件的,確定其交易流通要素,在其債權、債務登記日后的5個工作日內安排其交易流通。
(三)信息披露
在債券交易流通期間,發行人應在每年6月30日前向市場投資者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和信用跟蹤評級報告。發行人發生主體變更或經營、財務狀況出現重大變化等重大事件時,應在第一時間向市場投資者公告,并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公司債券發行人未按本公告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等相關義務的,由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通過中國貨幣網和中國債券信息網向市場投資者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