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07 共1頁
一、企業債券的概念及其發行條件、條款設計要求
(一)概念:企業債券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在境內依照法定的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企業債券不包括金融債券和外幣債券。
(二)發行條件
1.基本條件(6條):
(4)企業經濟效益良好,發行企業債券前連續3年盈利;
(5)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的總面額不得大于該企業的自有資產凈值。
對于公開發行企業債券的條件(7條):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于人民幣6000萬元;
(2)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債券的利率由企業根據市場情況確定,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已發行的企業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未處于違約或者延遲支付利息狀態。
(7)最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2.募集資金的投向:
用于本企業的生產,、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收購產權(股權)、調整債務結構和補充運營資本,不得用于房地產買賣、股票買賣和期貨交易等與本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風險性投資;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3.不得再次發行的情況:
(1)公司前1次發行的債券尚未募足的;
(2)公司對已公開發行的債券或者其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且仍處于繼續狀態的;
(3)改變公司公布的資金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