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07 共1頁
二、申請發行金融債券應報送的文件
(一)政策性銀行應向央行報送的文件:
(二)除政策行銀行外的其他金融機構應報送的文件:
三、金融債券發行的操作要求
(一)發行方式
1.金融債券可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公開發行或定向發行
2.金融債券的發行可以采取一次足額發行或限額分期發行的方式。
(二)擔保要求
商業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沒有強制擔保要求;而財務公司則需要由財務公司的母公司或者其他有擔保能力的成員單位提供相應擔保。
(三)信用評級
金融債券的發行應由具有債券評級能力的信用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金融債券發行后,信用評級機構應每年對該金融債券進行跟蹤信用評級。如發生影響該金融債券信用評級的重大事項,信用評級機構應及時調整該金融債券的信用評級,并向投資者公布。
(四)發行的組織
1.承銷團的組建。發行金融債券時,發行人應組建承銷團,承銷人可在發行期內向其他投資者分銷其所承銷的金融債券。
發行人和承銷人應在承銷協議中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并加以披露。
2.承銷方式及承銷人的資格條件。發行金融債券的承銷可采用協議承銷、招標承銷等方式。承銷人應為金融機構,并須具備相關條件(5個)。
以定向發行的,應優先選擇協議承銷方式。發行對象不超過兩家,可不聘請主承銷商,由發行人與認購機構簽訂協議安排發行。
3.招標承銷的操作要求。以招標承銷方式發行金融債券,發行人應向承銷人發布信息(3個方面)。
金融債券的招投標發行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債券發行系統進行。在招標過程中,發行人及相關各方不得透露投標情況,不得干預投標過程。中國人民銀行對招標過程進行現場監督。
(五)異常情況處理
一次足額或限額內分期發行金融債券,如果發生情況(7種),應在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備案文件時進行書面報告并說明情況。
(六)其他相關事宜
發行人不得認購或變相認購自己發行的金融債券。60個工作日內開始發行、10個工作日內報書面報告。
四、金融債券的登記、托管與兌付
國債登記結算公司為金融債券的登記、托管機構。發行結束后,發行人應及時向其確認債權債務關系。兌付前,劃入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