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07 共1頁
第二部分:證券分析師執業紀律(熟悉)
證券分析師應當對投資人和委托單位一視同仁,遵守公正公平原則,但允許證券分析師依據投資人或委托單位財務狀況、投資經驗和投資目的的不同,提出適合不同投資人或委托單位特點的特定投資組合建議。
證券分析師應當在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的表述中將客觀事實與主觀判斷嚴格區分,并對重要事實予以明示。
證券分析師應當將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中所使用和依據的原始信息資料進行適當保存以備查證,保存期應自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作出之日起不少于兩年。
證券分析師應當對在執業過程中所獲得的未公開重要信息履行保密義務,不得泄露、傳遞、暗示他人或據以建議投資人或委托單位買賣證券。
證券分析師不得在進行投資預測等含有不確定因素的工作時,向投資人或委托單位作出投資收益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