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07 共1頁
第二部分 公司的關聯交易
關聯交易――公司與其關聯方之間發生的交換資產、提供商品或勞務的交易行為。
《企業會計準則》對關聯方的界定:
在企業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視為關聯方:
(1)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間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
(2)兩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控制――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包括直接控制和間接控制兩種類型。
一、關聯交易方式
1、經營活動中的關聯交易(一般意義上的關聯交易)
(1)關聯購銷: 集中行業:資本密集型行業(冶金、有色、石化和電力行業等);市場集中度較高的行業(家電、汽車和摩托車行業等)
(2)費用負擔轉嫁: 股份公司上市后需要關聯公司提供股份公司改制上市時剝離的非生產性資產(醫療、飲食、托兒所、職工住房、廣告費用、離退休人員費用等)服務.
(3)資產租賃:由于非整體上市,上市公司與其集團公司間普遍存在資產租賃關系
(4)資金占用:上市公司以收取資金占用費形式為集團公司或公司墊付部分資金,注意分析資金占用利息、回收可能性及對上市公司經營、投資和財務狀況等方面影響
(5)信用擔保:上市公司與集團公司或各關聯公司可相互提供信用擔保,雖能有效解決各公司資金問題,但也會形成或有負債,增加上市公司財務風險,有可能引起經濟糾紛
2、經營活動中的關聯交易(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
(1)、資產轉讓和置換:關聯交易重組中提高利潤水平最有效的手段,集團公司收購上市公司劣質資產,或上市公司低價收購集團公司優質資產,或上市公司劣質資產同集團公司優質資產置換。
(2)托管經營、承包經營:關聯方大多是控股股東,托管方是上市公司或關聯企業,托管資產或質量一般,或上市公司沒能力經營管理的資產,關聯托管和承包往往是關聯收購的第一步.
(3)合作投資:上市公司與關聯公司就某具體項目聯合出資,并按事前確定比例分配收益。達成交易概率較高,操作(特別是分利比例確定)透明度較低
(4)相互持股:會形成一系列法人實體相互滲透、依賴和監督網絡和利益共同體,也會引起資本相互抵銷,造成虛假資本、股份壟斷及經營透明度不高等缺陷。一些國家對相互持股作限制性規定:有限雙向持有制度。我國法律無規定
二、關聯交易對公司的影響
(理論上)關聯交易屬中性交易。(實際)關聯交易有非經濟特性。
關聯交易價格可由關聯雙方協商決定,我國評估和審計等中介機構尚不健全情況下,關聯交易易成為企業調節利潤、避稅和為一些部門及個人獲利的途徑,使中小投資者利益受損。
《關聯方之間出售資產等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2001年12月,財政部)――防止上市公司利用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操縱利潤。規定:顯失公允的交易價格部分,一律不得確認為當期利潤,應作為資本公積處理,“資本公積”科目下單獨設置“關聯交易差價”明細科目,差價不得用于轉增資本或彌補虧損。
證券投資分析師在分析關聯交易時,應關注:交易價格的公平性、關聯交易占公司資產的比重、關聯交易利潤占公司利潤的比重以及關聯交易披露是否規范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