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介紹證券分析師的含義、證券分析師的主要職能及業務范圍、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演進形式――財務顧問業務三部分內容。
第一部分 證券分析師的含義
(了解)美、英、日對“證券分析師”的寬泛定義:參與證券投資決策過程的相關專業人員,不僅包括基于企業調研進行單個證券分析評價的分析師,還包括從事證券組合運用和管理的投資組合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及提供投資建議的投資顧問,甚至包括經濟學家、企業戰略分析師等一系列廣泛的職業人。
我國證券分析師――為投資者、企業(包括上市公司)、政府等提供投資咨詢、財務顧問、決策依據等服務的專業人士。
第二部分 證券分析師的主要職能及業務范圍
一、主要職能(4項):
1、 用各種有效信息,對證券市場或個別證券的未來走勢進行分析預測,對投資證券的可行性進行分析評判
2、 為投資者的投資決策過程提供分析、預測、建議等服務,傳授投資技巧,倡導投資理念,引導投資者進行理性投資
3、 為涉及上市公司收購、兼并、重組等方面的業務提供財務顧問服務
4、 為主管部門、地方政府等的決策提供依據
二、兩大基本業務
1、面向公眾開展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2、為簽訂咨詢服務合同的特定對象提供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掌握3個概念:
1、廣義的財務顧問――為上市公司、政府機構、企業集團、金融機構等組織提供發展戰略設計、中遠期規劃、資本市場運作(包括收購兼并、各種資產重組等)、項目投資建議、企業重整等專業的顧問服務。 =證券分析師的第3項+第4項職能。
2、狹義的財務顧問――在涉及上市公司的股權收購、資產(債務)重組、發展規劃業務中,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會或上市公司股東或擬收購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機構提供的相關專業服務的總稱(融資服務不在列)。
3、獨立財務顧問――是財務顧問業務的一種特殊形式,其業務范圍并不超出或必然地小于一般意義上的財務顧問業務范圍。獨立財務顧問旨在強調財務顧問的提供主體奉行公正、中立、科學、高效的“獨立第三人”身份,且提供的相關財務顧問報告或意見必須向社會披露,目的在于保護所有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權益。
三、財務顧問業務的立法現狀
財務顧問業務是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演進形式,一般應納入證券投資咨詢業務一并管理。目前涉及“應當聘請(獨立)財務顧問”要求的,僅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的《股票上市規則》所規定的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情形,2001年12月10日由中國證監會發布并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關于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若干問題的通知》以及2002年9月28日由中國證監會頒布并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所規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或收購情形。
(了解)財務顧問業務準入問題:從事財務顧問業務的專業人員應至少具備證券投資咨詢資格,或應同時具備證券承銷資格。從事財務顧問業務的專業機構,除所含專業人員人數、注冊資本、業務經歷等方面的具體規定,僅就機構經營性質而言,具有(或可通過申請后具有)財務顧問業務主體資格的機構應至少包括:中國證監會批準設立的綜合類證券公司、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具相關證券從業資格的投資咨詢機構、中國證監會批準進入的外資投資銀行、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會計師事務所與律師事務所可以作為財務顧問業務的輔助機構,即可會同綜合類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等聯合承接財務顧問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