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6-09-07 共10頁
41.D。【解析】按交易場所,證券賬戶可以劃分為上海證券賬戶和深圳證券賬戶;按用途,證券賬戶可以劃分為人民幣普通股票賬戶、人民幣特種股票賬戶、證券投資基金賬戶和其他賬戶等。
42.B。【解析】開立證券賬戶應堅持合法性和真實性的原則。前者是指只有國家法律允許進行證券交易的自然人和法人才能到指定機構開立證券賬戶;后者是指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時所提供的資料必須真實有效,不得有虛假隱匿。
43.B。【解析】客戶發出委托指令的形式可以分為柜臺委托(書面形式)和非柜臺委托兩類,非柜臺委托包括人工電話委托或傳真委托、自助和電話自動委托、網上委托等。
44.D。【解析】證券委托指令的基本內容包括證券賬號、日期、品種、買賣方向、數量價格、時間、有效期、簽名和其他內容。
45.C。【解析】在委托未成交之前,客戶變更或撤銷委托,在采用證券經紀商場內交易員進行申報的情況下,證券經紀商營業部業務員須即刻通知場內交易員,經場內交易員操作確認后,立即將執行結果告知客戶。
46.A。【解析】投資者在委托買賣證券時,需支付多項費用和稅收,如傭金、過戶費、印花稅等。
47.B。【解析】上證50指數是根據流通市值、成交金額對股票進行綜合排名,從上證180指數樣本中挑選上海證券市場規模大、流動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50只股票組成的樣本股,以綜合反映上海證券市場最具市場影響力的一批龍頭企業的整體狀況。故B項說法錯誤。
48.C。【解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百條規定,對涉及證券交易的相關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資料,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的,撤銷其證券從業資格,并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49.A。【解析】操縱市場行為包括:(1)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數量。(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4)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50.A。【解析】信息披露制度也稱公示制度、公開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及其信息披露義務人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將其自身的財務變化、經營狀況等信息和資料向社會公開或公告,以便使投資者充分了解情況的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三公”原則中公開原則的具體要求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