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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心理學第二節 正常和異常心理的判斷標準

發布時間:2014-12-29 共2頁

  變態心理學既然要研究心理變態,那么,首要的問題是怎樣判別心理的正常和異常。

  我們承認心理有正常和異常之分,因為在許多情況下,兩者有著實質性的差異不能不加區分。我們不能認為堅信自己行動受到“最先進電子儀器控制”,斷言“思想被竊聽”的人仍處于心理正常范圍。因此在正常和異常之間必然存一種界限,這是確定無疑的。但是,心理正常卻沒有一個固定不變的、到處適用的絕對標準,心理政黨和異常的界限有時隨時代的變遷與社會文化的差異而變動……因此,正常和異常的界限又是不能絕對確定的。判斷一個人心理是否變態,只有把他的心理狀態和行為表現放到當時的客觀環境、社會文化背景中加以考慮,通過和社會認可的行為常模比較,以及和其本人一貫的心理狀態和人格特征加以比較,才能判斷此人有無心理變態,以及心理狀態的程度如何。如果一個人能夠按社會認為適宜方式行動,其心理狀態和行為模式能為常人所理解,即使他有時出現輕度情緒焦慮或抑郁現象,也不能認為他的心理已超出正常范圍。換言之,心理正常是一個常態范圍,在這個范圍內還允許不同程度的差異存在。

  既然我們認為兩者之間存在著相對的界限,那么,區分心理正?;虍惓>褪强赡艿牧?。

  通常按以下幾條標準進行判斷:

  一、內省經驗標準

  這里的內省經驗指兩方面,其一是指病人的主觀體驗,即病人自己覺得有焦慮、抑郁或沒有明顯原因的不舒適感,或自己不能適當地控制自己的行為,因而尋求他人支持和幫助。但是,在某些情況下沒有這種不舒適感反而可能表示有心理異常,如親人喪亡或因學業不及格而退學時,如果一點沒有悲傷或憂郁的情緒反應,也需考慮其有心理變態。其二是從觀察覺者而言的,即觀察者根據自己的經驗作出心理正常還是異常的判斷。當然這種判斷具有很的主觀性,其標準因人而異即不同的觀察者有各自評定行為的常模。但由于接受過專業教育以及通過臨床實踐的經驗積累,觀察者們也形成了致相近的評判斷標準,故對多數心理變態仍可取得一致的看法,但對少數病人則可能有分歧,甚至截然相反。

  二、統計學標準

  在普通人群中,對人們的心理特征進行測量的結果常常顯示常態分布,居中的多數人屬于心理正常,而遠離中間的兩端被視為異常。因此決定一個人的心理正常或異常,就以其心理特征偏離平均值的程度來決定。雖然心理異常是相對的,它是一個連續的變量。偏離平均值的程度越,則越不正常。所謂正常與異常的界限是人為劃定的,以統計數據為其礎。這與許多心理測驗方法的判定是相同的。

  統計學標準提供了心理特征的數量資料,比較客觀,也便于比較,操作也簡便易行,因此,受到很多人歡迎。但這種標準也存在一些明顯的缺陷,例如,智力超常或有非凡創造力的人在人群中是極少數,但很少被人認為是病態。再者,有些心理特征和行為也不一定成常態分布,而且心理測量的內容同樣受社會文化制約。所以,統計學標準也不是普遍適用的。[醫學教育網搜集整理]

  三、醫學標準

  這種標準是將心理變態當作軀體疾病一樣看待。如果一個人身上表現的某種心理現象或行為可以找到病理解剖或病理生理變化的依據,則認為此人有精神疾病。其心理表現則被視為疾病的癥狀,其產生原因則歸結為腦功能失調。這一標準為臨床醫師們廣泛采用。他們深信心理障礙病人的腦部應有病理過程存在。有些目前未能發現明顯病理改變的心理障礙,可能將來會發現更精細的分子水平上的變化,這種病理變化的存在才是心理正常與異常劃分的可靠根據。醫學標準使心理障礙納入了醫學范疇,對變態心理學研究作出了重貢獻。這種標準比較客觀,十分重視物理、化學檢查和心理生理測定,許多醫學的概念現在仍為變態心理學所采用。但是,醫學標準也并不完全令人滿意。雖然象麻痹性癡呆、癲癇性精神障礙和藥物中毒性心理障礙使用醫學標準非常有效,但對于象神經癥和人格障礙則無能為力。心理障礙的原因通常不是單一的,它是多種原因共同作用的結果。除了生物學的原因,還有心理和社會文化的原因。因此,劃分心理正常與異常還需要其他的標準。

  四、社會適應標準

  在正常情況下,人體維持著生理心理的平衡狀態,人能依照社會生活的需要適應環境和改造環境。因此,正常人的行為符合社會的準則,能根據社會要求和道規范行事,亦即其行為符合社會常模,是適應性行為。如果由于器質的或功能的缺陷或兩者兼而有之使得個體能力受損,不能按照社會認可的方式行事,致使其行為后果對本人或社會是不適應的時候,則認為此人有心理異常。這里正常或異常主要是與社會常模比較而言的。許多心理學家主要從社會適應的角度提出了判斷心理是否正常的項目,例如馬斯洛(Maslow)等提出了以下十項標準:

  1.有充分的適應能力;

  2.充分了解自己,并能對自己的能力作恰當的估計;

  3.生活目標能切合實際;

  4.與現實環境保持接觸;

  5.能保持人格的完整和諧;

  6.有從經驗中學習的能力;

  7.能保持良好的人際關系;

  8.適度的情緒發泄與控制;

  9.在不違背集體意志的前提下,有限度地發揮個性;

  10.在不違背社會規范的情況下,個人基本需要能適當滿足。

  上述十項說明了心理正常的情形,但是正常人群中這些方面也并不完全一樣,其變化幅度是很的。因此,判斷一個人心理是否異常,只能通過比較的方法,首先是與社會認可的行為常模比較,看其行為能否為常人所理解,有無明顯離奇的行為,例如,一個人突然當眾脫衣赤身裸體,其行為不符合自己的年齡、身份和地位,不能為社會上的人們所接受,對本人和社會有害,那么,這個人就可能有心理障礙存在。其次,還要與一個人以往一貫的心理狀態和行為模式相比較,看其心理過程或心理特征是否發生了顯著的改變,即與其常態有無明顯不同。如一個一貫精明能干、積極工作的人,近來變得生活懶散、孤獨少語,使人覺得前后判若兩人,則要認真考慮此人有無精神疾病的問題。經過認真比較,發現行為改變極其明顯,那么,作出心理變態的判斷是不難的。但如果心理變態程度較輕,發現行為改變極其明顯,則判斷比較困難。而且,判斷時還必須考慮到社會適應標準受不同地區、時代、社會習俗及文化的影響,因此,心理正常與異常是相對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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