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頒布日期:1997-12-26 執行日期:1998-01-01
省政府決定對《吉林省醫療事故處理實施辦法》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對造成醫療事故的,按照《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本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醫療事故處理實施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