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發布單位】80103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79-02-12
【生效日期】1979-02-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為了幫助廣大職工解決子女醫病的實際困難,解除新長征路上的后顧之憂,進一步調動一切積極因素,鼓足干勁,為完成新時期的總任務而奮斗,特制訂本辦法。市、區各級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不包括遠郊縣和門頭溝區)可根據本辦法,對職工子女實行統籌醫療。
一、參加統籌醫療的條件和手續
凡由職工(包括屬于國家計劃之內、常年頂崗位的臨時工)供養、在本市有正式城鎮戶口、中學畢業以前尚未參加工作的子女,均可參加統籌醫療。參加者由職工本人提出申請,經本單位福利委員會(小組)批準。原則上一年辦理一次加入或退出手續,新生嬰兒和新調入職工的子女可隨時參加,參加后本年內不得無故退出。如有特殊情況需要退出者,需經福利委員會批準。
二、統籌醫療經費來源
凡參加統籌醫療的職工,每個子女每月繳納一角錢作為統籌醫療基金,由單位財金部門按月從工資中扣除,代為留繳。子女患病所需的醫藥費用,首先由統籌醫療基金中支付,不足部分可從職工福利費中撥款補助。
三、醫療單位
參加統籌醫療的職工子女,應根據就近醫療的原則,凡十四歲以下的兒童,可在居住的區范圍內由職工自選一至兩個醫院為就診醫院;十四歲以上的青少年,應在負責其居住地段醫療任務的醫院就診。另外,在托兒童所在園、所的醫務室也可作為指定醫療單位。關于全市分級分工醫療的具體辦法,市衛生局正在修訂,待通知實施后,即改按有關規定辦理。職工選定的就醫醫院應報本單位福利委員會備案,一年內固定不變。
四、醫藥費報銷標準和范圍
參加統籌醫療的職工子女,可憑指定醫療單位或轉診醫院的醫藥費收款單據,報銷百分之五十,每人每年實際報銷醫藥費累計金額不得超過一百元,超過部分由本人自理。醫藥費報銷范圍可按國家職工公費醫療的現行規定執行。
五、雙職工的子女,凡是已在另一方家長所在企業享受半費醫療的,原則上還應繼續在企業享受,不要隨意從企業退出參加統籌醫療。雙方都在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以及一方在中央機關、事業單位或部隊等單位工作的,其子女應分別在雙方所在單位參加統籌醫療。
六、人數較少、單獨舉辦統籌醫療有困難的單位,可以聯合舉辦或由其上級主管單位組織舉辦,參加的單位除應將所收的統籌醫療基金全部上交外,還應按月上交一定比例的福利費,專門用于統籌醫療的開支。
七、在實行統籌醫療過程中,各舉辦單位還可以根據本辦法的原則精神,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擬訂具體的執行辦法。
北京市財稅局
北京市人事局
注:北京市革命委員會一九七九年二月十二日京革發〔1979〕65號文件轉發,并“同意先在東城、海淀兩個區和城近郊區教育系統中試行,在試行中有何經驗和問題,要及時報告市革委會,以便總結經驗逐步在全市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