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青勞社[2002]151號)
【發布單位】青島市
【發布文號】青勞社[2002]151號
【發布日期】2002-07-01
【生效日期】2002-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各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局、財政局、物價局,各定點醫院,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行為和消費行為,確保統籌基金合理開支,現就進一步加強基本醫療保險家庭病床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家庭病床辦理條件。定點醫院為參保患者開設家庭病床,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 腦中風喪失全部或部分行動能力而病情符合住院條件者;
2. 骨折牽引固定需臥床者;
3. 惡性腫瘤晚期行動困難者;
4. 嚴重心肺疾患出現心肺功能衰竭、本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到定點醫院住院治療確有困難者。
5. 臥床或高齡老人患慢性疾病需連續治療,到醫院就診確有困難。
二、參保職工申請辦理家庭病床時,須經定點醫院經治醫師提出初步意見,醫院醫保辦審核蓋章后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批。定點醫院應客觀真實地為申請辦理家庭病床的參保職工提供臨床病歷資料,不得弄虛作假為不符合條件人員辦理家庭病床。
三、家庭病床治療周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個月。超過時間需要另行審批,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四、對定點醫院開設家庭病床的醫療費實行人均床日費限額管理。人均床日費控制指標包含基本醫療保險藥品、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范圍“三個目錄”范圍內的全部醫療費,暫定為50元。定點醫院每月上報的家庭病床醫療費,人均床日費用在控制指標以內的據實結算,超過部分不予撥付。
五、人均床日費用控制指標是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院之間結算家床醫療費的總體控制指標。定點醫院對家庭病床患者要堅持因病施治,不得將指標具體分解到每個患者。醫療保險管理部門要根據患者投訴舉報等情況,加強對醫療服務質量方面的監督檢查,檢查情況納入定期考核,對情節嚴重者取消其辦理基本醫療保險家庭病床資格。
六、定點醫院應按規定為家庭病床患者建立完整的病歷檔案,嚴格按審批病種提供治療,不得將與審批病種無關的檢查治療費用納入統籌支付范圍,嚴禁搭車開藥或串換藥品。
七、定點醫院為參保患者提供基本醫療保險“三個目錄”范圍外或雖在目錄范圍內但以納入統籌支付前需個人自負一定比例的藥品、診療項目或服務設施,應當事前征求患者或其家屬意見,并與其簽訂《定點醫院提供特許醫療服務協議書》,否則患者有權拒付該項費用。所發生的費用必須全部列入醫療費結算明細清單報送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不得瞞報。
八、本通知適用于市內四區,其它區、市可參照執行。
九、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范性文件,凡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青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青島市衛生局
青島市財政局
青島市物價局
二○○二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