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河北省新型農村合作療管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03年7月14日
河北省新型農村合作療管辦法
建立新型農村合作療制度,對提高農民健康水平,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大意義。根據《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療制度的意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
指導思想: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根據當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農民承受能力,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新型農村合作療制度。努力滿足廣大農民基本療需求,減輕農民因疾病帶來的經濟負擔,防止因病致貧,因病返貧,提高農民健康水平。發展目標:建立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愿參加,個人、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療互助共濟制度。2003年省選擇3個縣(市)先行試點,各市也要開展試點工作,從2004年起逐步推開,到2010年,在全省農村基本建立起新型農村合作療制度。各地要把建立新型農村合作療制度與小康建設相結合,同步推進,凡是達到小康標準的縣(市)必須建立新型農村合作療制度。石家莊、秦皇島、唐山、廊坊市要率先實現上述目標,保定、滄州、衡水、邢臺、邯鄲市要提前實現上述目標,張家口、承德市要確保如期實現上述目標。
二、遵循原則
(一)自愿參加,多方籌資。農民以家庭為單位自愿參加新型農村合作療,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按時足額繳納合作療經費;鄉(鎮)、村體對新型合作療要給予資金等扶持;各級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專項資金,支持新型農村合作療制度的建立和發展。(二)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療制度要從實際出發,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農民群眾承受能力,因地制宜地確定舉辦形式、籌資標準、支付范圍和補償比例等。(三)以收定支,保障適度。新型農村合作療制度要堅持以收定支、量入為出、收支平衡,既保證新型農村合作療持續有效運行,又使農民能夠享有最基本的療服務。(四)先行試點,逐步推廣。建立新型農村合作療制度,要通過試點,總結經驗,不斷完善,穩步發展,要隨著農村社會經濟發展和農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社會化程度、保障水平和抗風險能力。
三、組織管
(一)為提高新型農村合作療制度的覆蓋面和保障能力,一般采取以縣(市)為單位進行統籌,實行縣、鄉、村聯辦。條件不具備的地方,在起步階段也可以先采取以鄉(鎮)為單位進行統籌,逐步向縣(市)統籌過渡。
(二)按照精簡高效原則,省、市人民政府成立由衛生、財政、農業、民政、審計、扶貧等部門組成的農村合作療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轄區內的農村合作療工作。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內部設立專門的農村合作療管機構,原則上不增加編制。縣級人民政府成立由有關部門和參加合作療農民代表組成的農村合作療管委員會,負責有關組織、協調、管和指導工作。委員會下設農村合作療經辦機構,負責具體業務工作,人員由縣級人民政府調劑解決,人員和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合作療基金中提取。根據需要在鄉(鎮)可設立派出機構(人員)或委托有關機構管。
四、籌資標準
新型農村合作療制度實行個人繳費、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相結合的籌資機制。
(一)農民個人每年的繳費標準不應低于10元,經濟條件好的地區可相應提高繳費標準。農民為參加農村合作療而進行繳費,不能視為增加農民負擔。鄉鎮企業職工(不含以農民家庭為單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療的人員)是否參加新型農村合作療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
(二)對農村五保戶和貧困農民家庭無經濟能力繳納合作療費用的,由個人申請、村民代表會議評議、鄉(鎮)政府審核、縣級民政部門批準,可利用療救助資金資助其參加當地合作療。
(三)有條件的鄉村體經濟組織要對本地新型農村合作療制度給予適當扶持。扶持新型農村合作療的鄉村體經濟組織的類型、出資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但體出資部分不得向農民攤派。鼓勵社會團體和個人資助新型農村合作療制度。
(四)政府補助實行分擔體制。省、市、縣級財政都要根據實際需要和財力情況安排資金,按實際參加合作療的人數和補助定額給予資助。從2003年起,在中央財政對除市區以外參加新型農村合作療的農民每年每人給予10元補助資金的基礎上,省、市、縣三級財政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療的農民補助每年不低于人均10元,實行分級負擔。對國家及省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省、市、縣三級財政的補助比例為4∶3∶3;對非國家及省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市),省、市、縣三級財政的補助比例為3∶3∶4.合作療補助資金要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確保資金落實到位。省、市級財政補助不包括市區以內的農民,城市所轄區的農民合作療補助由當地政府安排。鄉級財政是否對合作療給予資助,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
五、資金管
農村合作療基金是由農民自愿繳納、體扶持、政府資助的民辦公助社會性資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管。縣級農村合作療管委員會要制定合作療基金管的規章制度,建立合作療基金專用賬戶,實行全縣統一管,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一)農村合作療基金由農村合作療管委員會及農村合作療經辦機構進行管。農村合作療經辦機構應在管委員會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設立農村合作療基金專用賬戶,確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按照規定合籌、及時審核支付農村合作療基金。(二)農村合作療基金中農民個人繳費及鄉村體經濟組織的扶持資金,原則上按年由農村合作療經辦機構在鄉(鎮)設立的派出機構(人員)或委托的有關機構收繳,存入農村合作療基金專用賬戶;縣、市級財政應根據參加新型農村合作療的實際人數將支持資金逐級落實到位,劃撥到農村合作療基金專用賬戶;省級財政根據各地實際參加人數和市、縣級財政補助資金到位情況向市級財政劃撥專項補助資金。各級財政要確保財政補助資金及時、全額劃撥到農村合作療基金專用賬戶,并逐步完善補助資金的劃撥辦法。要結合財政國庫管制度改革逐步實現財政直接支付。
(三)農村合作療基金用于補助參加新型農村合作療農民的療費用,重點對大額療費用或住院療費用進行補助。有條件的地方,可將大額療費用支付與小額療費用支付相結合,在抗御疾病風險的同時兼顧農民的受益面。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療的農民,年內沒有動用合作療基金的,要安排進行一次常規性體檢。縣(市)要根據資金籌數額和當地實際,科合地確定支付范圍、補償比例、起付點、封頂線和常規性體檢的項目和方式等,防止農村合作療基金超支或過多結余。
六、監督管
(一)縣級人民政府要成立新型農村合作療監督委員會,委員會由政府相關部門和參加合作療的農民代表共同組成,定期檢查、監督農村合作療基金使用和管情況。農村合作療管委員會要定期向監督委員會和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匯報工作,主動接受監督。(二)要尊重參保農民的參與、知情和監督的權利。農村合作療經辦機構要定期向農村合作療管委員會匯報合作療運行情況。采取張榜公布等形式,每季度按時向社會公布合作療基金的具體收支和使用情況,接受參保農民的民主監督,確保合作療基金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合使用。(三)要建立新型農村合作療基金定期審計制度,并認真執行。審計部門要定期對農村合作療經辦機構的合作療基金收支和管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七、療服務管
(一)加強農村衛生服務絡建設。通過深化農村衛生體制改革,強化對農村衛生機構的行業管,在農村建立起基本設施齊全、服務功能到位的農村衛生服務絡和具有較高專業素質的農村衛生隊伍,不斷提高療衛生服務能力和水平,為農民提供滿意的服務。引入競爭機制,在農村療衛生機構中擇優選擇新型農村合作療的定點服務機構,并加強對定點機構的監管力度,實行動態管。(二)規范療衛生服務行為。各地要結合實際,制定合作療基本用藥目錄。提供服務的定點療衛生機構,要完善并落實各種診療規范和管制度,規范務人員的服務行為,合檢查、合用藥,保證服務質量,提高服務效率,控制療費用。要規范農村藥品的供應渠道,實行藥品統一采購,嚴禁假劣藥品進入農村療衛生機構,保證農民用藥安全。
八、加強組織領導
(一)建立新型農村合作療制度是促進農村衛生改革與發展的重大舉措,涉及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強,任務艱巨。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作為政府主管衛生工作的職能部門,要充分發揮參謀助手作用。財政、農業、民政、審計、扶貧等各相關部門要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新型農村合作療工作。(二)各地要在《河北省新型農村合作療管辦法》的基礎上,制定本市、縣(市)的實施方案或具體辦法,各相關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組織實施。(三)搞好試點,積極探索新型農村合作療管體制、籌資機制、運行機制和監督機制,以點帶面,逐步推廣,穩步發展。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指導和管人員的培訓,保證新型農村合作療制度的平穩運行和健康發展。(四)要切實加強對建立新型農村合作療制度的宣傳工作,采取多種形式宣傳新型農村合作療制度的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實施辦法,引導農民不斷增強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濟意識,動員廣大農民自愿積極參加。(五)建立統計報告制度。實施新型農村合作療制度的縣(市)和鄉(鎮),要有專人負責合作療信息收、、分析、上報工作。及時反饋有關信息,準確掌握合作療工作進展和存在的問題,為政府科決策,推進新型農村合作療制度的健康發展提供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