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常政辦發〔2005〕110號
關于印發常州市遺體捐獻和角膜捐獻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現將《常州市遺體捐獻和角膜損獻登記管理暫行辦法》頒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常州市遺體捐獻和角膜捐獻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遺體、角膜的捐獻行為,保障捐獻、接受等各方的合法權益,弘揚無私奉獻精神,發展醫學科學事業,推動社會進步,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遺體捐獻和角膜捐獻及其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遺體捐獻,是指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捐獻執行人將遺體的全部或者部分捐獻給醫學事業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角膜捐獻,是指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捐獻執行人將角膜捐獻給醫學事業救助他人的行為。
捐獻執行人是捐獻人生前指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或單位。捐獻執行人可以是其近親屬,也可以是其近親屬以外的其他的人,或者其生前工作單位、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養老機構及其他組織。
第四條 遺體(角膜)捐獻遵循自愿、無償的原則。
捐獻的遺體(角膜)只能用于醫學事業。
第五條 捐獻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明確。
捐獻人的意思表示、捐獻行為、人格尊嚴及遺體(角膜)受社會尊重和法律保護。
捐獻人應在生前委托捐獻執行人。捐獻執行人有義務執行委托,不得更改捐獻人的意思表示。
第六條 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遺體捐獻和角膜捐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紅十字會負責遺體捐獻的日常工作。
市、轄市(區)紅十字會是本市遺體捐獻和角膜捐獻的登記機構(以下簡稱“登記機構”)。登記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機構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和工作時間。
公安、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遺體捐獻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應當對遺體(角膜)捐獻工作進行公益性宣傳。
第七條 辦理遺體(角膜)捐獻登記應填寫遺體(角膜)捐獻登記表。登記表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捐獻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家庭住址、身份證件;
(二)捐獻人自愿捐獻遺體(角膜)及其用途;
(三)遺體捐獻執行人的姓名、聯系方式及接受委托的意見;
(四)被捐獻遺體(角膜)的接受和利用單位;
(五)遺體利用后的處理;
(六)其他事項。
除捐獻人明確表示可以公開的事項外,其他事項登記機構和接受單位應當為其保密。
捐獻人辦理捐獻登記可以到登記機構登記,也可以要求登記機構上門登記或者采取便于登記的其他方式。捐獻人必須親自填寫捐獻登記表,如捐獻人直系親屬對捐獻事宜意見不一致的,不予登記。登記機構依照捐獻者的申請辦理登記手續,并向捐獻者頒發《捐獻卡》和《紀念證》。
第八條 登記機構應當告知捐獻人和捐獻執行人有關遺體捐獻和角膜捐獻的程序及注意事項,耐心細致地做好咨詢接待和解釋工作,指導辦理有關手續。
第九條 辦理遺體(角膜)捐獻登記后,捐獻人可以變更捐獻內容或者撤銷登記。登記機構應當按照捐獻人的要求,及時辦理變更或撤銷登記。
第十條 常州市第二人民醫院、江蘇省常州衛生學校和常州中西醫結合醫院是我市角膜捐獻的定點接受單位。定點接受單位根據本市實際需求量,接受本市的遺體捐獻和角膜捐獻。
第十一條 遺體捐獻人去世后4-6小時內、角膜捐獻人去世后1-2小時內,由其捐獻執行人通知接受單位。捐獻人因突發死亡的,有關單位和人員在處理中發現死亡者是捐獻人的,應當及時通知接受單位。
第十二條 接受單位接到通知后,應當查驗有效死亡證明,在12小時內依據捐獻人的《捐獻卡》和《紀念證》接受遺體(角膜)的捐獻。接受單位應當在捐獻人的《紀念證》上簽名蓋章后,交捐獻執行人。《捐獻卡》保留在接受單位,并及時通知原登記機關。
第十三條 接受單位接受遺體(角膜)捐獻,應嚴格按照捐獻人的意愿,遵守有關規定,無償用于其他人的角膜移植或醫學科學的研究。
禁止將捐獻的遺體(角膜)用于商業活動。
第十四條 接受單位應配備必要的場地、設備,規范地開展遺體(角膜)接受工作。
接受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遺體(角膜)利用制度,并建立專門檔案,真實、完整地記錄遺體(角膜)的利用情況。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