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三亞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三亞市農村醫療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
三府〔2005〕58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區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三亞市農村醫療救助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三亞市農村醫療救助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我市農村醫療救助制度,規范農村醫療救助審批程序,根據民政部、衛生部、財政部《關于實施農村醫療救助的意見》,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農村醫療救助制度是政府撥款和社會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籌資,對患大病的農村五保戶和特困戶家庭成員實行醫療救助的制度。
第三條 農村醫療救助對象是本市常住農村戶籍村民,持有五保供養證和救助證的五保戶、特困戶家庭成員。
第四條 農村醫療救助對象參加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繳費部分,(年人均標準10元)從財政預算的農村醫療救助基金中支付,由鎮、區合作醫療管理工作站配合鎮(區)民政部門統一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條 農村醫療救助以在農村合作醫療市內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為前提,區別門診醫療和住院醫療,救助標準按人年累計,享受合作醫療報銷后余下住院醫療費并累計金額超過起付線的,可申請享受醫療救助,住院醫療救助額封頂線為3000元。
(一)孤兒、五保戶:門診就醫,醫藥費每人每年累計在250元內給予全部救助;住院就醫,未達到合作醫療規定補償起付線的醫療費用,其農村醫療救助起付線為零元,并免住院押金,實報實銷,享受合作醫療補償的,其報銷后余額在救助封頂線3000元以內給予救助。鎮、區對孤兒、五保戶住院治療期間,生活不能自理的,應指派人員照料,并給予一定的補貼。
(二)特困戶:其住院的醫療救助額按享受合作醫療報銷后的余額給予確定起付線,起付線標準為:衛生院住院為150元;在市級醫院住院為200元;在市級以上醫院住院為250元。超過醫療救助起付線以上的合作醫療報銷余額,扣除起付線按50%給予支付,全年個人累計原則上不超過醫療救助封頂線。
第六條 農村醫療救助實行屬地管理,分級審批,門診醫藥費的救助資金由鎮(區)民政部門審批結付;住院費由鎮(區)民政部門審核并上報市民政局審批后,其符合醫療救助部分的醫藥費用,由民政局直接下撥鎮(區)民政部門由其支付。
第七條 農村醫療救助按下列程序審批:
(一)由申請人(戶主)向村委會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并提供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診斷書、醫療費用單據等有效材料,經村民代表會議評議同意后報鎮(區)民政部門。
(二)鎮(區)民政部門對上報的申請表和有關材料進行逐項審核,自收到申請表和有關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審核意見,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和審批權限的上報市民政局。
鎮(區)民政部門根據需要,可采取上門入戶、鄰里、定點醫療機構訪問等方式,對申請人的醫療支付和家庭經濟狀況等有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
(三)市民政局應當自收鎮(區)民政部門上報的有關醫療救助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簽署審批意見。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要核準其享受醫療救助金額。
(四)市和鎮(區)民政部門對不符合享受醫療救助條件的,應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三亞市農村醫療救助證》是農村特困對象領取醫療救助資金的憑證,也是檢查醫療救助資金是否發放到戶的憑證,由市民政局統一核發。每戶一證,每年審核一次,每月在確定救助對象后,要重新編造一次救助對象花名冊,要做到花名冊、救助證、領款簽名表三者一致。每年建檔存查花名冊、領款簽名表、統計表一式三份,鎮(區)民政部門和市合管辦、市民政局各存一份。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在財政部門建立獨立的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由市財政按年度實際需求列入預算。基金來源包括財政撥款、彩票公益金、社會各界自愿捐助、利息收入等。
第十條 市級財政部門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建立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戶(簡稱“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戶”),用于辦理資金的匯集、核撥、支付等業務。市、鎮(區)民政部門設立“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戶”,用于辦理資金的核撥、支付和發放業務。
第十一條 農村醫療救助資金年度收支計劃由市民政局函給市財政局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財政局每月按計劃(或用款報告審批)從“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戶”中撥款給市民政局設立的“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戶”管理,然后根據各鎮(區)救助情況將款撥到各鎮(區)民政部門設立的專戶兌現給救助對象。市民政局定期向市財政局和省民政廳報送收支計劃執行情況。
第十二條 市、鎮(區)兩級財政預算安排資金按季統一撥至市級財政部門“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戶”。經批準用于農村醫療救助的彩票公益金應及時由財政專戶劃撥到“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戶”。市級財政部門收到上級補助資金之后及時全額劃撥至“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戶”。社會各界的捐款及其他各項資金及時交存市級財政部門“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戶”。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發生的醫藥費用不屬農村醫療救助基金支付的范圍:
(一)因違法犯罪、酗酒、故意自傷、服毒、自殘、自殺、交通事故等所致醫藥費用;
(二)經鑒定屬醫療事故或已經發生醫療糾紛尚未經過鑒定的;
(三)使用《三亞市新型合作醫療基本藥物目錄(試行)》之外藥品的費用;
(四)無有效轉院手續住院治療或在非合作定點機構就診后所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
(五)與疾病無關的檢查費、治療費和處方藥品及診斷不符的藥品費用。
(六)醫療救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務項目和服務設施費,診療項目等,參照《三亞市新型農村合作制度醫療實施辦法(試行)相關內容執行。
第十四條 農村醫療救助工作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民政部門管理,并組織實施,有關部門要各負其責,積極配合,共同抓好落實。
(一)民政部門要認真調查研究,掌握情況,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并做好綜合協調工作;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醫療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二)財政、審計部門應對醫療救助資金實施監管和審計,確保醫療救助資金按時撥付和合理使用。
(三)衛生、物價部門、合作醫療管理機構,應加強對提供醫療救助服務的醫療機構等的監督管理,統一藥品價格,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配合醫療救助工作調查。
第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