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七號)
《黑龍江省艾滋病性病預防控制辦法》業經省人民政府第六十八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艾滋病性病預防控制辦法
第一條 為預防控制艾滋病性病的發生和流行,保護公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駐本省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編外的醫療機構開展艾滋病性病診療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預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實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負責,社會參與、綜合治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預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的監督管理。
農墾、森工主管部門負責墾區、林區內的艾滋病性病預防控制和監督管理工作,業務上受省衛生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開展預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
第五條 對預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條 本辦法所指艾滋病性病的預防控制范圍包括:
(一)艾滋病病人及其感染者以及與其密切接觸者。
(二)被艾滋病病毒污染或可能造成艾滋病傳播的血液、精液、器官、組織、細胞、生物制品及器械等。
(三)梅毒、淋病;尖銳濕疣、非淋菌性尿道炎、生殖器皰疹、軟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腫等國家衛生部規定管理的性傳播疾病。
第七條 各級計劃部門負責會同同級科技、財政、衛生部門制定本級政府預防控制艾滋病性病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對艾滋病性病防治、科研機構所需基本建設投資應當列入基本建設計劃。
第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預防控制艾滋病性病的需要,將防治防疫專項經費,納入年度預算,做好經費使用的監督工作。
第九條 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報刊等部門及所屬宣傳媒體,應當提供公益性的預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宣傳。
第十條 文化娛樂場所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以多種形式向公民進行預防艾滋病性病的宣傳教育;對工作人員和從業人員開展預防艾滋病性病的健康教育,并采取預防干預措施。
第十一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學校健康教育的基本要求,在各級各類學 校進行預防艾滋病性病、毒品危害和青春期性健康知識的教育,提高學生自我保護意識。
第十二條 各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結合計劃生育工作,在育齡人群中廣泛開展性安全教育,落實推廣使用避孕套等預防控制措施。
第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結婚登記時應當嚴格審查申請人所持的婚前醫學檢查證明,對艾滋病病人和梅毒、淋病未治愈者不予登記。
第十四條 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相應政策,解決城鎮職工中艾滋病病人及其感染者的醫療保險問題。對有勞動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提出求職要求的,在有相應預防監控條件下,應當同其他求職者一樣,提供就業服務,安排適宜工作。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負責配合衛生部門加強對流動人口有關預防控制艾滋病性病知識教育和防治工作管理;對抓獲的賣淫嫖娼人員、吸毒人員,應當進行預防艾滋病性病的健康教育,并在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強制戒毒后2日內通知當地衛生防疫機構,進行強制性艾滋病性病檢查;組織對查出的艾滋病性病病人及感染者進行治療。
第十六條 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對犯人、勞教人員中疑似艾滋病性病病人及其感染者的,應當及時通知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專業機構進行檢查,對確診為艾滋病性病病人的應當隔離治療;應當將刑滿釋放人員、解除勞動教養人員中的艾滋病性病病人及其感染者的情況在放入社會前通知其住所地衛生防疫機構。
第十七條 省衛生防疫機構承擔全省艾滋病監測工作的技術指導和培訓,開展有關科學研究和宣傳教育;對全省的可疑陽性樣本進行確認,定期對各級采供血機構進行艾滋病、梅毒監測。
省性病防治機構承擔全省性病防治技術指導、培訓和科研工作,組織開展宣傳教育;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實施性病的規范化治療。
第十八條 各市(行署)衛生防疫機構、各采供血機構、生物制品生產單位、三級以上醫院應當建立艾滋病初篩實驗室,經省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后,按規定開展艾滋病抗體檢測工作。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衛生防疫機構負責艾滋病性病防治、專業培訓、宣傳教育和監測等工作。艾滋病性病監測工作的主要內容是:
(一)收集、分析、上報艾滋病性病疫情;
(二)對相關單位和重點人群進行艾滋病性病檢測;
(三)進行艾滋病性病流行病學調查,對艾滋病病人及其感染者建立檔案,指定專人定期隨訪,提供咨詢服務。
第二十條 衛生防疫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轄區內生產、銷售、使用的血液、原料血漿、血制品定期抽樣進行艾滋病、梅毒監測;對醫療機構使用的醫療用品、器械等物品定期進行消毒、滅菌效果監測。
第二十一條 采供血機構在采供血前,應當對供應的血液、血漿進行艾滋病、梅毒檢測,對檢測結果呈陽性者,禁止供血。
血液制品生產單位在生產前應當對血漿等原料進行艾滋病、梅毒檢測。嚴禁使用檢測呈陽性的原料。
醫療機構在開展器官、組織、細胞移植工作時,應當對供體進行艾滋病、梅毒抗體檢測,檢測結果呈陽性者不能做供體。
醫療機構、采供血機構、血液制品生產單位的艾滋病、梅毒檢測工作,應當接受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防疫機構的監督監測管理。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開設艾滋病性病科目和申請設置艾滋病或性病專科門診的,應當具備相應條件,按有關規定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市(行署)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報省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申請開辦艾滋病或性病專科醫院的,由市(行署)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報省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未取得衛生行政部門頒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和個體診所不得從事艾滋病和性病的診治工作。
第二十三條 從事臨床診治艾滋病性病的衛生技術人員,應當具備執業醫師資格;從事護理工作的應當具備執業護士資格。從事艾滋病性病醫療和護理工作的人員,應當經相關專業培訓后方可上崗。
第二十四條 用于艾滋病性病檢查、治療的檢驗、醫療器材應當嚴格消毒。進行艾滋病和梅毒血清學檢測時,應當使用一次性注射器、采血器和試管等器材,并按有關規定消毒后銷毀。
第二十五條 各級性病防治機構和醫療機構的性病診療活動應當按國家統一規范進行;配合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等有關部門對賣淫、嫖娼、吸毒人員及特定行業重點人群進行艾滋病性病檢測和治療。
第二十六條 在進行婚前體檢時,體檢單位應當提供預防艾滋病性病的醫學咨詢,并遵照知情同意和自愿的原則進行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各級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建立新生兒1%硝酸銀點眼制度。
第二十七條 醫療保健、衛生防疫人員,個體開業醫和采供血單位、生物制品生產單位的檢測人員為法定的責任疫情報告人。發現疫情應當按下列要求報告:
(一)艾滋病病人及其感染者。城鎮于6小時內、農村于12小時內向所在地的衛生防疫機構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同時向所在地衛生防疫機構報出傳染病報告卡;
(二)梅毒、淋病。城鎮于12小時內,農村于24小時內向衛生防疫機構報出傳染病報告卡;
(三)發現本辦法第六條(三)項所列性傳播疾病時,應在7日內向縣級以上性病防治機構報告。
第二十八條 發現重大艾滋病性病疫情時,責任疫情報告人應當向衛生防疫機構報告,衛生防疫機構應當立即派人進行現場調查,采取相應防制措施,同時報告上級衛生防疫機構和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延誤、隱瞞和假報疫情。
第二十九條 衛生防疫機構對艾滋病性病疫情實行月、年報制度。省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依法對外公布全省艾滋病性病疫情,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布。
第三十條 對在境外居住三個月以上回國的中國籍公民和來本省定居或常住一年以上的外國人、華僑及港、澳、臺地區居民入境時的艾滋病性病檢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回國人員在本省入境口岸被確認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按規定向當地衛生防疫機構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疫情,并通知其戶籍所在地的省級衛生防疫機構。
第三十二條 賓館、旅店、飯店、歌廳、舞廳、洗浴中心、夜總會等服務單位和娛樂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在就業前應當提供包括性病項目在內的健康證明方可上崗;就業后用工單位應當定期組織上述人員進行健康檢查。
第三十三條 開展醫學美容和刺入人體皮膚、粘膜的一般美容、矯形等服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經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后方可執業,其執業活動應當嚴格遵守消毒技術規范。
第三十四條 各類公共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對毛巾、臥具、浴缸、坐便器等公共生活用品及設施應當嚴格消毒,達到國家有關衛生標準。
第三十五條 夫妻一方患有艾滋病性病或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在未治愈前應當防止妊娠;對已感染艾滋病和梅毒的孕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相應措施。
第三十六條 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其家屬享有工作、學習、醫療保健和參加社會活動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
第三十七條 艾滋病性病病人及其感染者應當如實向醫療衛生人員提供病情和傳播途徑等有關情況,聽從醫務人員的醫學指導,接受檢查治療,必要時應當接受隔離治療,服從衛生防疫機構管理;到醫療機構就診時,應當主動說明自身的感染情況,防止將疾病傳染給他人。
與艾滋病性病病人及其感染者發生性行為者,應當及時接受檢查和治療。
第三十八條 艾滋病病人應當暫緩結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如申請結婚,應當向對方告之自身真實情況,并接受醫學咨詢。
第三十九條 艾滋病病人及其感染者和梅毒患者不得捐獻血液、精液、器官、組織和細胞等,也不得以其他方式故意造成疾病傳播。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指定具備條件的醫療機構負責艾滋病病人及其感染者的治療工作。對艾滋病病人應當采取隔離治療措施。
醫療機構和醫療衛生人員應當對就醫病人的情況保守秘密。
第四十一條 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應當在社區進行管理。社區應當為其營造友善、理解、健康的生活環境,鼓勵其采取積極的生活態度,改變危險行為,積極配合檢查、治療。
第四十二條 流動人口被確診為艾滋病病人及其感染者的,由其經常居住地的社區負責監護管理,其疫情由經常居住地的衛生防疫機構按規定報告和管理,并由省級衛生防疫機構向其戶籍所在地的衛生防疫機構通報。沒有正當理由的,不得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遣送回原籍。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第十五、十六條所指人員檢查治療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或其監護人承擔;本人無力承擔又無監護人的由其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解決。
第四十四條 已經發生或可能發生艾滋病傳播危險時,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采取以下臨時控制措施:
(一)對艾滋病病人及其感染者進行醫學觀察或留驗;
(二)封存被艾滋病病毒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血液、血制品、精液、器官、組織、細胞、器械及其他物品。
經檢測屬于被污染的物品,應當進行消毒處理或予以銷毀,必要時可以由公安機關采取控制措施。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一)入境人員不能出示包括艾滋病性病檢測項目在內的健康證明,又拒絕接受檢查的。
(二)賣淫、嫖娼和吸毒人員拒絕接受艾滋病性病檢查和治療的。
(三)未取得健康證明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對直接責任人給予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責任單位給予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有關行業和單位未按本辦法組織特定人群接受艾滋病性病預防性健康體檢的。
(二)拒絕衛生防疫機構對血液、血液制品等進行艾滋病病毒、梅毒監督檢測的。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用工單位允許艾滋病性病病人及其感染者從事易使疾病傳播擴散工作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疾病傳播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按規定報告艾滋病性病疫情或擅自向外公布疫情的。
(二)故意隱瞞疫情或接到重大疫情報告不及時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三)不進行艾滋病性病檢測而出具健康證明的。
(四)泄漏艾滋病性病病人及其感染者情況的。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醫療單位對用于艾滋病性病檢查、治療的器材未按規定消毒,對一次性注射器、采血器、試管等器材未予消毒并銷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并處以500元罰款,對責任單位給予1000元罰款;由此造成疾病傳播的,對主要負責人給予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責任單位給予1萬元以上至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采供血單位、血制品生產單位、醫療機構未按規定進行艾滋病性病檢測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其違法行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處以1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而擅自進行艾滋病性病診治活動的,或其診治活動超出登記范圍,未經批準擅自開展艾滋病性病診斷治療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造成艾滋病性病醫源性傳播后果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處罰。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各級政府相關行政部門不履行預防控制艾滋病性病職責的,由同級 人民政府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并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