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根據行政許可清理要求,決定對《安徽省兒童計劃免疫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二條修改為:“從事兒童計劃免疫預防接種的人員必須接受衛生防疫機構組織的專業培訓。”
本決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兒童計劃免疫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