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病殘醫學鑒定管理工作,落實計劃生育政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根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9號),《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辦法》(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7號),《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號)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戶籍在本市的公民其生育的第一個子女因各種原因致病、致殘,要求再生育而申請病殘兒醫學鑒定的,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凡夫婦雙方或者女方為本市戶籍的農村居民因外傷致殘,要求申請傷殘成人醫學鑒定的,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中的病殘兒是指因先天(遺傳性和非遺傳性疾?。┗蚝筇旎疾?、意外傷害而致殘,目前無法治療或經系統治療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本辦法中的傷殘成人是指原為正常勞動力,夫妻一方因外傷而致殘(因病致殘者除外),全部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是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的。
第五條 病殘醫學鑒定是指病殘醫學鑒定的專門組織,運用現代醫學知識、技術和手段,對被鑒定者作出是否為病殘及其程度的鑒定結論,并根據《天津市病殘兒醫學鑒定診斷標準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導原則》與《天津市傷殘成人醫學鑒定診斷標準及其再生育的指導原則》提出相應的指導意見。
第六條 我市病殘醫學鑒定工作實行市、區縣兩級鑒定。區縣病殘醫學鑒定為一級鑒定,市級病殘醫學鑒定為終局鑒定。
第七條 天津市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全市病殘醫學鑒定的管理、監督和市級病殘醫學鑒定的組織實施工作。
區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病殘醫學鑒定的組織實施、管理和監督工作。
鄉(鎮、街)計劃生育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申請病殘醫學鑒定者的材料核實與整理上報工作。
第二章 鑒定組織
第八條 市和區縣兩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分別建立病殘醫學鑒定專家庫。專家庫成員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聘請認真負責,秉公辦事,技術水平高,臨床經驗豐富,熱心計劃生育事業,具有副高級以上醫學專業技術職稱的相關專業人員組成。
為保證區縣級專家庫人員充足,區縣建立共用專家庫,由市計劃生育研究所進行管理。
專家庫成員報上一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 每次病殘醫學鑒定前根據申請鑒定的數量和病種的分類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從專家庫中抽取專家,設若干個鑒定組,每個鑒定組由5名專家組成,每個鑒定組設組長1名,副組長1-2名。
第十條 鑒定組在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領導下履行以下職責:
?。ㄒ唬彶樯陥蟛堘t學鑒定的材料是否完備,真實可靠,提出需要補充的有關材料;
?。ǘ┻M行病殘醫學鑒定,現場實施體格檢查并確定相關的輔助檢查項目,提出診斷(包括病名、病因)、病殘程度,并根據指導原則提出是否可以再生育建議。屬于病殘兒鑒定的還要提出疾病遺傳方式、再生育子女出生缺陷再發風險分析及是否需要進行產前診斷的建議。
?。ㄈ簳r難以明確診斷和需要治療觀察的病例,提出處理意見和再次鑒定的時間;
?。ㄋ模楸昏b定病殘兒的父母、傷殘成人以及親屬做好醫學咨詢服務;
?。ㄎ澹┛偨Y病殘醫學鑒定工作情況,提出改進鑒定工作的建議;
?。Ρ炯売媱澤姓块T委托的本次病殘醫學鑒定負責。
病殘醫學鑒定專家在鑒定期間履行職責。非鑒定期間,任何機構和個人的意見不作為病殘醫學鑒定的依據。
第十一條 鑒定組確定的有關輔助檢查項目要開具《天津市計劃生育病殘醫學檢查、診斷單》,在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指定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醫療機構進行。
區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指定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醫療機構報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鑒定工作由組長或副組長主持。鑒定診斷、鑒定結論必須由鑒定組集體討論作出。不同意見也應如實記錄。參加鑒定的成員應當在鑒定結論上署名。加蓋鑒定專用章,否則視為無效。
第三章 鑒定申請與審批
第十三條 凡認為其第一個子女有明顯傷殘或患有嚴重疾病,凡夫妻一方有明顯傷殘,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請病殘醫學鑒定。
第十四條 申請病殘醫學鑒定應以夫妻雙方名義向女方所在單位或女方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戶口簿,有關病歷、病史資料,輔助檢查報告單,指定醫院診斷證明和區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資料。
第十五條 單位或村居委會,對申請病殘醫學鑒定者的情況進行初步審核,填寫《天津市病殘兒醫學鑒定申請表》或《天津市傷殘成人醫學鑒定申請表》(以下均簡稱《鑒定表》),加蓋公章。在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報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計劃生育管理部門。
人戶分離的,戶籍地可委托現居住地了解病殘者的實際情況。現居住地管理部門接到委托書后,有責任進行調查,出具證明。
第十六條 外省市居民與本市居民結婚,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可以向有本市戶籍一方所在的村(居)委會提出病殘鑒定申請,由村(居)委會按規定逐級上報材料。
第十七條 鄉(鎮、街)計劃生育管理部門應對申請病殘醫學鑒定者的情況進行再次核實,審查申請鑒定的材料是否完備,并進行必要的社會調查(病殘程度的真實性)和一般家系調查(了解家族史)后,在《鑒定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并在接到申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報區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十八條 區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審查申請鑒定材料是否完備和真實可靠,進行相關社會調查,以及必要時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對第一個子女患有遺傳性疾病的家庭進行技術性的家系調查,繪制遺傳家系圖譜后,在《鑒定表》簽署意見,加蓋公章,于鑒定日前30個工作日作出準予鑒定或不予鑒定的書面意見,逐級通知申請鑒定者的家庭并做好相關安排與咨詢服務工作。
第十九條 區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根據情況半年或一年組織一次鑒定。
第二十條 區縣級不能作出鑒定結論需要市級鑒定的,由鑒定組填寫《鑒定表》并提出進行市級病殘醫學鑒定的書面意見,經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核準后,申請市級鑒定。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區縣級鑒定組所作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在接到《天津市區(縣)病殘鑒定結論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之日起1個月內,可向本區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申請市級鑒定。
區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在收到當事人提交的市級鑒定申請后30個工作日內將1、《鑒定表》;2、鑒定者申請書;3、送達本人的《通知書》;4、相關病史資料、證明材料等上報市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二條 市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根據情況適時對申請再鑒定者組織專家進行鑒定。
第二十三條 市級或區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按程序嚴密組織和監督鑒定過程,審查鑒定結論,根據鑒定結果出具鑒定結論《通知書》,并于30個工作日內逐級通知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及申請鑒定者。
第四章 管理監督與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市、區縣級負責病殘醫學鑒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由專人負責管理。鑒定工作結束后,由作出鑒定結論的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將鑒定申請、病歷資料、調查材料、醫療檢查報告、醫療診斷證明、鑒定結論等全部有關鑒定資料,按照檔案管理制度立卷,存檔,長期保存。
第二十五條 區縣、鄉(鎮、街)、村(居)建立再生育子女健康隨訪制度。
村(居)、單位應在新生兒出生后進行健康隨訪,填寫《天津市病殘審批再生育子女健康隨訪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分別于每年4月份及10月份上報鄉(鎮、街)計劃生育管理部門。
鄉(鎮、街)計劃生育管理部門根據上報的隨訪情況填寫《天津市病殘審批再生育子女健康隨訪匯總表》(以下簡稱《匯總表》)一式兩份,一份與《登記表》裝冊存檔,一份于每年11月份上報區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區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匯總后填寫《天津市病殘審批再生育子女健康情況》(以下簡稱《統計表》)一式兩份,一份與《匯總表》裝冊存檔,一份于每年12月底前上報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六條 病殘兒童和傷殘成人醫學鑒定費用(包括鑒定費和輔助檢查費)由申請者自理,收費標準按市統一收費標準執行。
第二十七條 鑒定組織依法獨立開展工作,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鑒定工作,未經正常鑒定程序不得變更原鑒定結論。
病殘兒童和傷殘成人醫學鑒定涉及的家系調查、社會調查和醫學鑒定均實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八條 在病殘兒童和傷殘成人醫學鑒定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并依據有關法規給予經濟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當事人提供偽證或出具假醫學診斷證明的;
?。ǘ┦帐苜V賂或向當事人索取財物的;
(三)鑒定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實材料,導致不正確鑒定結論的;
?。ㄋ模┪唇浾at學鑒定程序隨意作出維持或變更原鑒定結論的;
?。ㄎ澹┯衅渌麌乐胤恋K鑒定工作行為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天津市病殘兒醫學鑒定申請表》,《天津市傷殘成人醫學鑒定申請表》,《天津市病殘兒市級醫學鑒定結論通知書》,《天津市區(縣)病殘兒醫學鑒定結論通知書》,《天津市傷殘成人市級醫學鑒定結論通知書》,《天津市區(縣)傷殘成人醫學鑒定結論通知書》,《天津市病殘審批再生育子女健康隨訪登記表》,《天津市病殘審批再生育子女健康隨訪匯總表》,《天津市病殘審批再生育子女健康情況統計表》,《天津市計劃生育病殘醫學鑒定檢查、診斷通知單》,由天津市計劃生育委員會統一印制,報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天津市計劃生育委員會以前所有下發的有關病殘兒和傷殘成人醫學鑒定管理規定、醫學鑒定診斷標準、優生原則、審批原則等文件同時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