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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天津市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生育管理的具體規定

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第一條 為穩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質,依法管理生育秩序,維護公民合法權益,根據《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夫婦雙方結婚后,在懷孕第一個子女期間,憑衛生部門或計劃生育服務站開據的妊娠診斷證明,持結婚證、戶口本、身份證,夫妻雙方單位(無單位的由村(居)委會)出具的婚 后懷孕第一孩證明,到女方現居住地鄉鎮街計劃生育部門領取《一孩生育服務證》,憑《一孩生育服務證》進行孕期監測和服務。此《一孩生育服務證》只對本次妊娠有效,如懷孕期間中途流產,需到領證部門退還此證,待再次懷孕后,重新辦理《一孩生育服務證》。

  第三條 符合《條例》規定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需經過以下程序:

  1、 申請 按照《條例》規定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填寫《天津市生育第二個子女申請表》。需要進行殘疾醫學鑒定的,填寫《天津市病殘兒醫學鑒定申請表》或《天津市傷殘成人醫學鑒定申請表》。攜帶戶口本、結婚證、身份證以及與申請理由對應的相關證明,通過所在單位(無單位的通過村(居)委會)向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街提出申請。申請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鄉鎮街計劃生育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鄉鎮街計劃生育部門受理時出具書面憑證(具體表式內容附后)。

  2、 出證 夫妻雙方單位(無單位的通過村(居)委會)負責出具申辦生育第二個子女證明(市計生委統一印制表1―7),單位的確定以當事人人事檔案所在地為準(含勞動力市場、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勞動服務公司等)。

  3、 初審 接到生育第二個子女申請的鄉鎮街計劃生育部門,依據當事人的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于20個工作日內(需要病殘鑒定的除外)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后報送區縣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4、 擬批 區縣人民政府計劃生育部門依據上報材料進行審核后,認為符合條件的作出擬批準決定。審批時間自材料具齊后,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含公布時間,需要病殘鑒定的時間不計算在內)。20個工作日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5、 公示 區縣人民政府計劃生育部門將擬批準結果在當事人所居住的村(居)公布7個工作日(城市地區的公示地點和方式視情況靈活掌握,也可以在夫妻雙方所在工作單位公示),無群眾反映后再正式履行審批手續。

  6、發證 區縣人民政府計劃生育部門對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的當事人批準生育后,自批準之日起 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放《天津市政策內二孩審批證明》(以下簡稱《二孩審批證明》);對不符合生育條件不允許再生育的,填發《不予批準生育通知書》。在《不予批準生育通知書》中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對申請人發放《二孩審批證明》的同時,已領取《獨生子女證》(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由鄉鎮街計劃生育部門收回《獨生子女證》(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原已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從發放《二孩審批證明》之月起,停發當事人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并由當事人退還已領用的全部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對不符合生育條件不允許再生育的,由鄉鎮街計劃生育部門向申請人送達《不予批準生育通知書》,告之不予批準的理由。

  7、 換證 當事人持有《二孩審批證明》后,可在計劃生育部門的幫助下終止避孕措施并開始接受計劃生育部門的優生指導與孕情監測,懷孕后持《二孩審批證明》到原申報鄉鎮街計劃生育部門換取《二孩生育服務證》。懷孕期間自然流產或因醫學原因經區縣人口和計生部門同意終止妊娠的,需退還《二孩生育服務證》;無故終止妊娠的,《二孩生育服務證》和《二孩審批證明》作廢。

  8、退證 對已領取《二孩審批證明》后決定不再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可到鄉鎮街計劃生育部門辦理退證手續。退證后可重新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領取已上交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從重新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繼續享受對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在領取《二孩審批證明》期間停發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予補發。

  第四條 當事人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依據條件應分別提供以下證明:

  (一)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1、提交兩張近期(半年內)二寸正面免冠同底版母子合影彩照;

  2、患兒近兩年門診病歷和資料,住院首頁病歷、病程(歷)摘要(小結)以及醫院記錄等檔案資料及近期(半年內)指定醫院診斷證明、輔助檢查報告單;癲癇患兒要有指定醫院觀察確診的證明材料。

  (二)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個子女的:

  1、再婚方離婚判決書、調解書、 協議書和離婚證(查驗原件 、留存復印件);

  2、初婚方、再婚方或喪偶方單位出具的證明;

  3、喪偶方原配偶戶籍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證明。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育),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又懷孕的:

  1、女方單位出具結婚五年以上且年滿三十周歲證明;

  2、市計劃生育研究所門診部出具的不孕(育)證明;

  3、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子女證》;

  4、市級醫院或區縣級計劃生育服務部門出具已孕證明。

  (四)夫妻雙方均系歸國華僑或者香港、澳門、臺灣同胞,回國或回內地定居不滿六年的:

  1、區級以上僑務辦公室或對臺(灣)辦公室出具證明;

  2、夫妻雙方單位(無單位的由村(居)委會)出具證明。

  (五)夫妻雙方均系獨生子女的:

  1、夫妻雙方單位出具的獨生子女證明;

  2、夫妻雙方父母單位(無單位的由村(居)委會)出具的婚育證明。

  3、屬于十四周歲前被送養過繼的獨養子女需有區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調查材料;

  4、曾有同胞兄弟姐妹,但均于未生育子女前死亡的,由注銷戶籍的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證明。

  (六)從外地遷入我市的少數民族居民,遷入前經當地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并已懷孕的:

  1、遷出地區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批準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證明;

  2、現接收單位出具的女方遷入時確已懷孕證明;

  3、市級醫院或區縣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現孕證明。

  夫妻雙方或者女方為農村居民,除符合上述六條規定 者按要求提供有關證明外,符合 下列條件之一的,需分別提供以下證明:

  (一)夫妻一方因傷殘全部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是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的:

  1、提交夫妻近期(半年內)兩張二寸正面免冠同底版合影彩照;

  2、傷殘人殘疾證明(原件)和近期(半年內)指定醫院診斷證明、輔助檢查報告單和近兩年門診病歷,住院首頁病歷,病程(病歷)摘要(小結)以及出院記錄(小結)檔案資料。

  (二)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1、獨生子女方原出生地或長期居住地村委會的證明;

  2、屬于十四周歲前被送養過繼的獨養子女需有區縣級計劃生育部門的社會調查材料;

  3、曾有同胞兄弟姐妹,但均于未生育子女前死亡的,由注銷戶籍的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證明。

  (三)男方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并負責贍養女方父母的:

  1、姐妹同意招婿和該夫妻負責贍養其父母的協議書;

  2、村委會證明和區縣級計劃生育部門的社會調查材料。

  (四)勞動力缺乏的山區、半山區的農民,只有一個女孩的 (本條款專指薊縣 14個山區、半山區鄉鎮的獨女戶):村委會出具的只有一個女孩的證明。

  同胞兄弟中一人婚后沒有生育能力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結婚,其他人各生一個子女的,經協商一致,準許其中一人再生一個的:

  1、村委會出具的同胞兄弟中有一人沒有生育能力(指結婚五年以上且女方年齡滿30周歲,未孕育)或因特殊原因不能結婚的證明和其他兄弟都只有一個孩子的證明;

  2、同胞兄弟中有一人沒有生育能力需有區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證明;

  3、同胞兄弟同意該夫妻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協議書;

  4、夫妻雙方與不能生育方簽定的撫養協議書(無行為能力的由監護人代簽);

  5、不能生育方出具不再生育或收養的保證書;

  6、區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社會調查材料(粘貼被替生方近期免冠二寸彩色照片一張)。

  第五條 為切實加強對生育的管理,搞好為育齡群眾的服務,夫妻雙方在進行婚姻登記時應協助計劃生育部門建立育齡婦女卡片,并根據需要選擇參加相關的教育與培訓。對婚后暫時不生育和生育子女后要求避孕的,鄉鎮街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和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其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對落實避孕節育措施情況進行隨訪,提供檢查服務。

  第六條 外省市居民與本市居民結婚,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適用對本市居民的生育政策。可以在有本市戶籍一方的鄉鎮街計劃生育部門領取《一孩生育服務證》;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由本市居民戶籍所在地區縣計劃生育部門審批。所需證明和辦理手續同我市的各條規定,但均應出具外省市一方戶籍地鄉鎮街的婚育證明。

  第七條 對于經過區縣審批已經同意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經查實不符合審批條件的,視情節依法追究審批責任人的責任。對于申請人弄虛作假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已審批未生育的收回《二孩審批證明》;對已生育的按政策外生育對待,由審批區縣負責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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