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嘉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嘉興市本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帳一)試行辦法的通知
嘉政辦發[2005]7號
秀城區、秀洲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嘉興市本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帳一)試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嘉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五年一月十一日
嘉興市本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帳一)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城鎮職工多層次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職工基本醫療,根據《嘉興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嘉政發〔2001〕112號)和目前市本級用人單位的不同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帳一)的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按月足額繳納。參保單位暫按本單位在職職工和退休(職)人員之和,以市本級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3%繳納。在職職工個人暫按市本級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1%繳納。退休(職)人員個人不繳費。
第三條 參保單位申報、繳費和資金管理等辦法按《嘉興市本級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27號)執行。
第四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帳一)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個人帳戶按在職職工11元/人。月、退休人員16元/人。月標準劃入(其中1元為個人應繳的補充醫療保險費)。
第五條 當年個人帳戶資金只能用于普通門(急)診醫療費和購藥費;歷年個人帳戶資金可用于普通門(急)診、購藥、家庭病床、規定病種治療的費用和住院個人自負醫療費。
第六條 參保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按以下規定支付:
(一)門診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員個人帳戶支付。個人帳戶不足支付時,由個人自負。
(二)住院醫療費用:
1.統籌基金支付醫療費的起付標準為1200元;結算年度內第二次住院,其起付標準為規定起付標準的80%;第三次及以后各次住院,其起付標準為規定起付標準的60%;最高支付限額為50000元,結算年度內累計計算。
超過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的醫療費,由補充醫療保險按規定支付。
2.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住院醫療費用,統籌基金的支付比例為: 在職職工(含“雙繳雙保”、退職):1200(不含)―10000元,一級醫院45%、二級醫院42%、三級醫院40%;10000(不含) ―20000元,一級醫院55%、二級醫院52%、三級醫院50%;20000(不含) ―30000元,一級醫院65%、二級醫院62%、三級醫院60%;30000(不含) ―50000元,一級醫院70%、二級醫院67%、三級醫院65%.
退休人員(含到達正常退休年齡的退職人員):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在在職職工對應檔次上增加三個百分點。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個人負擔的比例為退休人員的50%.
規定病種門診針對性治療費用可視作住院醫療費,不設起付標準,按三級醫院同檔次住院醫療費比例支付。
經批準,轉往杭州、上海三級以上醫院就診的,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由患者自費10%后,再按規定比例支付。
3.符合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的家庭病床醫療費的支付比例為50%,其余按《嘉興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家庭病床試行辦法》(嘉勞社〔2002〕129號)規定執行。
第七條 補充醫療保險的繳費標準、補助標準:
(一)繳費標準為6元/人。月[包括退休(職)人員],其中:政府資助2元/人。月,統籌基金撥付2元/人。月,單位和個人各繳納1元/人。月。單位繳納部分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帳一)的醫療保險費同時申報、繳納,個人繳納部分從個人帳戶中劃轉。
(二)待遇:超過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本地治療補助60%(包括家庭病床、規定病種醫療費),外地治療補助50%.
第八條 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與標準、醫療費用的結算與管理以及其他相關規定按現行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辦法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中的一種醫療保障形式。經審批,同意參保單位從其他醫保形式過渡到本辦法時,應在當年10月底前向市社保局辦妥手續,于次年1月1日起享受待遇。
第十條 根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已出臺的保障形式,現將名稱規范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帳一)(即本辦法);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帳二),即嘉政發〔2001〕112號文件規定的辦法;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統),即嘉政發〔2004〕127號文件規定的辦法。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和提出實施意見。
第十二條 本辦法從2005年4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