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嘉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嘉興市本級城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暫行辦法的通知
嘉政辦發[2005]9號
秀城區、秀洲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嘉興市本級城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嘉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五年一月十一日
嘉興市本級城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新型社會救助體系建設,逐步解決市本級城鄉困難群眾看病難、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建立覆蓋城鄉的新型社會救助體系的通知》(浙政發〔2003〕30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建立和完善醫療救助制度的通知》(浙政發〔2004〕28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醫療救助的原則:
(一)發揚人道主義精神,救助困難群眾;
(二)政府主導、社會捐贈與個人負擔相結合;
(三)醫療救助水平與我市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四)公開、公平、公正。
第三條 醫療救助的范圍和對象:
(一)戶籍在嘉興市本級范圍內,并持有有效期內《最低生活保障證》、《特困職工優惠證》、《特困殘疾人優惠證》、《農村五保和城鎮“三無”供養證》的困難群眾(以下簡稱一類救助對象)。
(二)嘉興市本級其他社會困難人員,包括戶籍在嘉興市本級范圍內的精簡職工;戶籍在嘉興市本級范圍內高于城、鄉低保標準20%內(含)的困難群眾以及政府規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社會困難人員(以下簡稱二類救助對象)。
第四條 醫療救助的方式和幫扶措施:
(一)救助對象統一納入市本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一類救助對象參加合作醫療保險的個人出資部分,按嘉政發〔2004〕46號文件執行。
(二)救助對象因患大病,經城鄉居民合作醫療或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及其它救助后,家庭和個人負擔醫療費用仍難以承擔,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按醫療救助標準給予救助。
(三)國家規定的特種傳染病救治費用,按有關規定和支付渠道給予補助。具體病種根據省民政廳、勞動保障廳和衛生廳公布的規定執行。
(四)醫療救助制度與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或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工作相銜接,救助時間同步。
(五)各級政府要鼓勵社會力量通過結對幫扶等形式,幫助救助對象解決醫療及生活困難問題。各定點醫療機構應根據《嘉興市區特困人員生活保障扶助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16號),對醫療救助對象的醫療費用進行優惠和減免,切實緩解困難群眾看病難問題。
第五條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籌資能力,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確定救助標準。具體標準為:
(一)一類救助對象的家庭成員在醫保機構認定的醫院住院期間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三個目錄的醫療費用,在扣除各類醫療保險報銷、單位報銷和各種補(救)助之后,其自負部分按以下標準分段給予救助:
自負醫藥費用分段(元) 救助比例(%)
1000―5000(含)部分 20
5000-20000(含)部分 25
20000-50000(含)部分 30
50000以上部分 35
(二)二類救助對象的家庭成員在醫保機構認定的醫院住院期間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三個目錄的醫藥費用,在扣除各類醫療保險報銷、單位報銷和補(救)助之后,全年累計自負醫療費用金額超過10000元以上的,按下列標準分段救助:
自負醫藥費用分段(元) 救助比例(%)
10000-20000(含)部分 15
20000-50000(含)部分 20
50000以上部分 25
同一救助對象家庭全年累計最高救助金額:一類救助對象不超過30000元,二類救助對象不超過20000元。
(三)凡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的上述對象,其醫療救助標準按照上述標準的50%給予救助。
第六條 按照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的原則籌集和建立醫療救助專項資金,資金來源為: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市財政每年按上年度市本級常住人口人均2元安排醫療救助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并撥入市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醫療救助帳戶。區級財政每年按人均4元安排醫療救助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并撥入區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醫療救助帳戶。
(二)上級財政補助的資金。
(三)救助資金利息收入。
(四)社會捐贈及其他資金。
第七條 醫療救助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當年資金結余轉入下年度使用,不足由財政預算增加。具體資金管理以及申請、審核、發放辦法根據省財政廳、民政廳、勞動保障廳、衛生廳制定的辦法執行。
市財政醫療救助資金每年年底通過以獎代補的方式,按當年度各區實際發生的醫療救助資金給予50%的補助。
第八條 醫療救助的組織領導和職責分工:
(一)嘉興市社會困難群眾救助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負責全市城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的指導工作。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財政局、衛生局、勞動保障局等單位派員參加,負責全市醫療救助的業務指導和協調工作。
(二)市民政局負責醫療救助工作的業務指導,配合市財政局對市本級醫療救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市財政局負責按要求落實每年的救助資金,并制定醫療救助資金管理辦法,對醫療救助資金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市審計局負責適時對市本級醫療救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
(五)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要加強市本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兩者在政策和工作上的銜接,協助做好救助對象醫療費用范圍的審核工作。
(六)市衛生局要加強市本級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和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兩者在政策和工作上的銜接,協助做好救助對象醫療費使用范圍的審核工作。同時,要指導并督促醫療機構降低醫療成本,合理收費,盡可能地為救助對象提供比較低廉的價格和優惠服務,抓好特困人員醫療優惠政策的落實。
(七)秀城區、秀洲區和嘉興經濟開發區的民政部門分別根據轄區內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或基本醫療保險執行情況、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的困難群眾醫療費負擔情況,負責本區域醫療救助的組織實施和審批。
(八)各街道(鎮)社會事業所具體負責困難群眾醫療救助的受理、審核、申報和救助金發放等工作,并委托社區社會事務站(村委會)對有關情況進行調查、公示,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
第九條 下列情況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享受醫療救助:
(一)自殺、自殘、參與賣淫嫖娼而染上性病、打架斗毆、交通肇事、酗酒傷害等發生的費用;
(二)變性、整容、保健、康復、婚前檢查等所發生的費用;
(三)未經許可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藥或者在非定點零售藥店所發生的費用;
(四)各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不應當享受醫療救助的費用。
第十條 救助對象以隱瞞、造假等手段騙取醫療救助金的,一經發現,審批機關應予以批評教育,并追回其冒領的救助資金。
第十一條 從事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審批的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貪污、挪用、扣壓醫療救助資金的,視情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