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汕府〔2005〕3號
印發《汕頭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 《汕頭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經費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汕頭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一月十一日
汕頭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經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經費的管理和監督,確保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順利開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經費(以下簡稱防治經費),是指專項用于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資金。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防治經費的使用、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治經費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條 防治經費來源包括上級財政補助和本級財政安排的資金。
第六條 防治經費的使用范圍包括:
(一)禽類強制撲殺補償;
(二)禽流感免疫疫苗補助;
(三)禽流感疫情監測經費補助;
(四)其他防治禽流感工作有關經費。
第七條 禽類發生禽流感疫情時,應采取以下防治措施,并對養殖者依照本辦法給予補償或補助:
(一)對疫點和疫點周圍3公里范圍內所有禽類實施強制撲殺;
(二)對疫區周圍5公里范圍內所有禽類實施強制免疫;
(三)對前(一)、(二)項之外的禽類實施免疫(以下簡稱非強制免疫),按照養殖者自愿原則進行。
第八條 禽類強制撲殺的補償資金,由市、區(縣)財政共同負擔,其中,強制撲殺的雞、鴨、鵝等禽類每只補助不超過10元的,由市財政負擔;超過10元的,超過部分,由市財政和區(縣)財政各負擔50%.
第九條 禽類強制撲殺補償標準為:
(一)雛雞1.5元/只,中雞5元/只,大雞12元/只;雛鴨3元/只,中鴨8元/只,大鴨20元/只;雛鵝7元/只,中鵝15元/只,大鵝35元/只。
雛禽、中禽、大禽的標準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二)種禽的補償標準參照大雞、大鴨、大鵝的補償標準確定。
(三)珍禽的補償標準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條 禽類強制撲殺補償費用的申請及撥付程序為:
(一)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撲殺數量和補償標準,在強制撲殺后15個工作日內將補償資金發放給養殖者。
(二)區(縣)農業、財政部門聯合向市農業、財政部門申請市財政負擔部分補償資金,市農業、財政部門對申請進行審核后,在15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撥付給區(縣)財政。
(三)市農業、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聯合向省農業、財政部門申請撥付上級補助的補償資金。
第十一條 禽類強制免疫的,其所需禽流感疫苗費用全部由國家負擔(其中,由中央財政負擔20%,省財政負擔60%,市財政和區(縣)財政各負擔10%,下同);禽類非強制免疫的,其所需禽流感疫苗費用由國家負擔50%,養殖者負擔50%.
第十二條 禽流感疫苗經費標準,按雞0.5毫升/只、鴨鵝1毫升/只,其他禽類按實際使用數量計算。禽流感疫苗價格按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禽流感疫苗及疫苗費用的申請和撥付程序為:
(一)屬禽流感疫情集中暴發,國家統一調撥禽流感疫苗時期的:
1、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農業、財政部門上報的強制免疫禽只數量和需要的禽流感疫苗數量,按規定發送禽流感疫苗,再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發送各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2、禽流感疫苗費用中,中央財政負擔部分,由中央財政直接支付給生產企業;其余部分,由省財政直接支付給生產企業。
3、省財政墊付的市和區(縣)財政負擔部分禽流感疫苗費用,由省財政與市財政在年終結算時清算。
4、區(縣)財政負擔部分的禽流感疫苗費用,由市財政與省財政結算后,再與區縣財政結算。
(二)屬非統一調撥疫苗時期的:
1、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需免疫的禽只和疫苗數量(非強制性免疫的養殖者自愿上報)進行統計,登記造冊后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報市農業、財政部門,并由市農業、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后聯合報省農業、財政部門。
2、省農業、財政部門經審核后,將中央和省財政負擔部分的禽流感疫苗費用直接支付給省人民政府招標采購確定的生產企業。
3、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向省人民政府招標采購確定的生產企業購買禽流感疫苗,并結算屬中央、省財政負擔部分外的費用。
4、區(縣)財政負擔部分的禽流感疫苗費用,由區(縣)財政部門核撥給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非強制免疫應由養殖者負擔部分的禽流感疫苗費用,由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向養殖者收取。
5、市財政負擔部分的禽流感疫苗費用,由市財政部門依據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購買疫苗的憑證核撥,每季度結算一次。
第十四條 禽流感疫情監測經費以及禽流感防治所需的免疫注射,檢測采樣,疫區封鎖、消毒、無害化處理,疫苗市場整頓,疫苗保存、運輸等費用,由市、區(縣)財政分級負擔,分別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十五條 市、區(縣)財政部門應根據本辦法規定編制本級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資金預算,足額安排本級防治經費,及時撥付防治資金,加強對防治經費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
第十六條 市、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防治經費的使用管理,認真核實強制撲殺禽類數量和所需禽流感免疫疫苗數量,做好統計上報工作,不得虛報、謊報騙取財政資金。
第十七條 防治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防治經費的使用情況應登記備案。
第十八條 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辦法擠占、挪用、虛報冒領禽流感防治經費的,由市農業、財政、監察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權限給予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