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蘭州市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蘭政發〔2005〕40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屬各單位:
市衛生局制定的《蘭州市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蘭州市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規范化管理,促進社區衛生服務健康發展,依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家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甘肅省實施〈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蘭州市內從事社區衛生服務的中心(站)。
第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加強對社區衛生服務工作的組織領導,將社區衛生服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社區建設發展規劃,及時總結經驗,推動社區衛生服務的發展。
第四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建設堅持政府領導、部門協調、街道推動、社區參與、衛生行政部門實行全行業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政府扶持社區衛生服務的發展,鼓勵多種形式舉辦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
第六條 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是維護和增進社區居民健康,提供基本醫療、疾病預防、婦幼保健、康復、健康教育和計劃生育技術指導服務等綜合性衛生服務的非營利性機構,是建立與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相協調,與居民健康、衛生需求相適應的新型城市衛生體制的基礎。
第八條 社區衛生服務以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為主體,根據需要可在轄區內設置若干個社區衛生服務站。
第九條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的名稱必須符合以下原則: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所在區名+街道名稱+識別名(可選)+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社區衛生服務站:所在區名+街道名稱+社區名稱+社區衛生服務站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只準使用一個名稱,確需使用兩個以上名稱的,需經批準設置機關核準。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牌匾規格。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牌匾規格50cm×70cm;社區衛生服務站牌匾規格40cm×60cm.自制牌匾應根據門面大小設置,要求美觀大方,為綠底白字,字體為行楷。
第十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實行審批發證制度。
第二章 規劃布局和設置審批
第十一條 市、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衛生資源、居民衛生需求、現有醫療機構的分布狀況和《蘭州市2002-2006年區域衛生規劃》制定城市社區衛生服務設置發展規劃。
第十二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所屬醫療機構,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機構,根據需要可納入社區衛生服務設置發展規劃。
第十三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把社區衛生服務設置發展規劃納入城市建設發展總體規劃。
第十四條 設置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應當符合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發展規劃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基本標準。
第十五條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設置主要依托現有公立一級和部分二級醫院轉型,大、中型醫療機構進入社區舉辦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中、小型企、事業醫療機構轉型,原則上不再增設新的醫療機構。
第十六條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原則上以街道辦事處所轄區為范圍設置,服務人口約在5萬人左右。
第十七條 社區衛生服務站的設置作為對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難以覆蓋區域的補充,服務人口約在0.5萬人左右。
第十八條 社會團體、個人和醫療機構設置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必須向所在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提出申請,經街道辦事處同意,報經縣(區)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取得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設置批準書,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其他手續。
第十九條 申請設置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已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申請單位(人)提交目錄:
(一)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
?。ǘ┥鐓^衛生服務中心(站)設置申請書;
(三)街道、社區平面圖,并標明街道、社區名稱、服務半徑、服務人口等;
?。ㄋ模┥暾堅O置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被批準后填寫《醫療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注冊書》。
二、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申請單位(人)提交目錄:
?。ㄒ唬┥鐓^衛生服務中心(站)設置申請書;
?。ǘ┰O置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醫療機構)申請的必備材料文件;
?。ㄈ┙值?、社區平面圖,并標明街道、社區名稱、服務半徑、服務人口等。
第二十條 各縣(區)衛生行政部門必須依據區域衛生規劃的總體要求,按照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設置原則,制定本縣(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設置規劃或實施方案,并上報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一條 設置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由各縣(區)衛生行政部門初審,上報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并取得設置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批準書。
第三章 登記與校驗
第二十二條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執業,必須進行登記,領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執業許可證》。
?。ㄒ唬┰O置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批準書;
(二)符合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的基本標準;
(三)有適合的組織機構和場所;
?。ㄋ模┯信c其開展的業務相適應的經費、設施、設備和專業技術人員;
?。ㄎ澹┠軌颡毩⒊袚袷仑熑?。
第二十三條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執業登記,由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第二十四 條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執業登記的注意事項,參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個人和醫療機構,未取得《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執業證》,不得以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名義開展社區衛生服務活動。
第二十六條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實行動態管理和淘汰制。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的校驗期為1年,對校驗考核不合格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限期一年時間改進,仍不合格者取消社區衛生服務資格。校驗由原登記機關辦理。
第四章 執業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執業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章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社區衛生服務以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為主體,以社區衛生服務站為補充。
第二十九條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由市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審批,區(縣)衛生行政部門實行行業管理,并進行業務指導。
第三十條 市、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審批、監督和管理工作。其職責:
(一)負責對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的設置審批、執業登記和校驗;
?。ǘι鐓^衛生服務中心(站)的執業活動進行檢查、指導;
(三)負責對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的評審;
(四)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給予處罰;
(五)負責對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全科醫師、全科護士的業務培訓;
?。┴撠熒鐓^衛生服務工作的管理與報表統計工作;
?。ㄆ撸┴撠熃哟罕妼ι鐓^衛生服務中心(站)的投訴與調查處理。
第三十一條 實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評審制度。由專家評審組按照《蘭州市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評審(考核)標準》,對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執業活動、服務質量等進行綜合評價。
第三十二條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專家評審組成員由市衛生局基層衛生與婦幼保健處、法制監督處、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市屬醫院、市健康教育所等業務和管理專家組成。專家評審組成員由市衛生局聘任。
第三十三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專家評審組的評審意見,對達到評審標準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發給評審合格證書;對達不到評審標準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提出處理意見。
第五章 罰則與附則
第三十四條 罰則按照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六章罰則之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未涉及的按照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家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甘肅省實施〈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應用問題由蘭州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