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滬醫保〔2005〕49號
市醫保事務管理中心,市社保基金結算管理中心,區縣醫保辦:
根據《關于本市從業人員社會保險關系轉移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滬勞保農發〔2004〕1號,以下簡稱《通知》)及有關文件精神,現就本市從業人員醫療保險關系轉移銜接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繳費年限的折算
從業人員到達領取養老金年齡時,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保”)、小城鎮社會保險(以下簡稱“鎮保”)、城鎮從事自由職業人員和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 (以下簡稱“個保”)繳費年限之間的折算(以下簡稱“折算繳費年限”),按以下規定計算:
㈠ 城保與個保的折算
1.由城保轉為個保的,城保的繳費年限計為個保的折算繳費年限。
2.由個保轉為城保的,城保的折算繳費年限為:個保某年的醫療保險繳費總額除以同年城保規定的繳費總額(繳費總額以上年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乘以11%計)。
㈡ 鎮保與個保的折算
1.由個保轉為鎮保的,個保的繳費年限計為鎮保的折算繳費年限。
2.由鎮保轉為個保的,個保的折算繳費年限為:鎮保某年的醫療保險繳費總額除以同年個保規定的繳費總額(繳費總額以上年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60%乘以8%計)。
二、關于繳費年限的銜接
從業人員到達領取養老金年齡時,城保、個保、鎮保的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為其相應的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視作繳費年限、折算繳費年限之和。
三、醫保待遇的確定
從業人員到達領取養老金年齡時,醫療保險待遇按以下辦法確定:
㈠ 符合城保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人員,醫保繳費年限同時符合城保、個保規定的,由本人選擇城保或個保;只符合個保規定的,享受個保待遇。
㈡ 符合鎮保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人員,醫保繳費年限同時符合個保、鎮保規定的,由本人選擇個保或鎮保;只符合鎮保規定的,享受鎮保待遇。
四、其他
㈠ 本市原有參加過個保的從業人員醫療保險關系轉移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㈡ 本通知具體操作事宜,由市醫保事務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㈢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上海市醫療保險局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