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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政發〔2005〕4號
溫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溫州市區社會醫療救助實施暫行辦法的通知
鹿城、龍灣、甌海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溫州市區社會醫療救助實施暫行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溫州市區社會醫療救助實施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市的社會救助制度,逐步解決市區居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有效保障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根據省政府《關于加快建立和完善醫療救助制度的通知》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社會醫療救助的基本原則。
社會醫療救助工作堅持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救助制度與其他保障制度相銜接,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公開、公平、公正和分層救助的原則。
第三條 社會醫療救助的范圍和對象。
凡戶籍在溫州市區范圍內的城鄉居民(含戶籍不在市區的市直單位職工),因各種疾病住院及災害性事故造成重大傷害,經各類醫療保障報銷和社會團體幫困后,醫療費用負擔仍有困難且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可以享受醫療救助。
社會醫療救助的具體對象:
(一)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二)農村五保對象和城鎮“三無”人員;
(三)重點優撫對象;
(四)持有效《困難職工特困證》、《殘疾人特困證》家庭中的常住成員;
(五)市、區政府確定的其他應當救助的人員。
第四條 社會醫療救助的排除范圍。
因下列情形之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屬于社會醫療救助范圍:
(一)違法犯罪;
(二)自殺、自殘;
(三)打架斗毆;
(四)酗酒、吸毒;
(五)蓄意違章;
(六)變性、鑲牙、整容等非疾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社會醫療救助方式。
(一)農村低保對象統一納入當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享受合作醫療的待遇,其參加合作醫療的個人出資部分,由當地政府負責解決。
(二)救助對象因患大病經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家庭或個人仍難以承擔醫療費用,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由醫療救助專項資金給予一定數額的醫療費用補助。
(三)城鎮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救助對象因患大病,家庭或個人難以承擔醫療費用,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由醫療救助專項資金給予一定數額的醫療費用補助。
(四)國家規定的特種傳染病救治費用,按有關規定和支付渠道給予補助。具體病種按照省民政廳、勞動保障廳和衛生廳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鼓勵社會力量通過結對幫扶等形式,幫助解決救助對象的醫療及生活困難問題。有條件的地方,要充分利用各類醫療資源,降低醫療費用,緩解困難群眾看病難問題。
第六條 社會醫療救助的標準。
(一)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其當年度在基本醫療保險和農村合作醫療保險認定的醫院就醫,參照基本醫療保險和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用藥范圍、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內的住院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在扣除各類補助、報銷及經濟賠償部分之后,在一個自然年度(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內累計醫療費用自負金額減去其家庭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收入部分(家庭年收入減去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后,仍超過2000元以上的,按以下比例給予救助。
1.20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部分按25%救助;
2.5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按30%救助;
3.10000元至30000元(含30000元)部分按35%救助;
4.30000元至50000元(含50000元)部分按40%救助;
5.50000元以上部分按45%救助。
全年每戶家庭累計救助額度最高不超過30000元。
(二)在已開展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地方,不參加保險的醫療救助對象,其社會醫療救助標準下浮5個百分點。
(三)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對象和城鎮“三無”人員,門(急)診醫療費用救助在一個自然年度內按戶為計算單位,每戶救助累計資金最高為500元,高于500元的部分自負。對已享受其他部門門診補助者,其已享受部分列入門診救助累計計算。
(四)對已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給予救助后,醫療費用自負部分仍影響其家庭最低生活保障的特殊救助對象,由區民政局報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提交市社會困難群眾醫療救助聯席會議審定后,可適當增加救助金額。
市社會困難群眾醫療救助聯席會議由市民政、財政、衛生、勞動保障部門組成。
第七條 社會醫療救助的申請與復核。
(一)申請救助時限。救助對象自各種醫療報銷和補償后之日起3個月內應當提出申請。
(二)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人員,戶籍在市區的救助對象向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提出書面申請,戶籍不在市區的市直單位救助對象向本單位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溫州市區社會醫療救助申請表》。如實提供大病重病的診斷書,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支出憑證或報銷后自負部分的證明材料或單位、社會救助幫困的情況證明材料。低保家庭、五保對象和“三無”人員、重點優撫對象、困難職工、殘疾人等救助對象還需提供相關的身份證件。
(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服務所、單位主管部門接到醫療救助對象的申請表及必備的證明材料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填報的有關情況進行相關調查審核,并將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有關證明及家庭個人收入證明和本次擬救助金額等,在所在村(社區)、單位進行公示7天。對公示無異議的,戶籍在市區的報區民政局,區民政局每季度底將救助情況匯總上報市民政局備案。礬礦等戶籍不在市區的市直單位救助對象報市民政局。
(四)市、區民政部門對上報的有關材料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核實,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對象予以救助,對不符合享受醫療救助條件的,應退回申請材料,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
(五)申請人拒絕或不配合提供有關材料,拒絕或不配合相關調查的,各級救助機構有權退回其救助申請。經調查核實申請人提供的有關情況為虛假謊報的,給予批評教育;已獲得救助的,責令其退回所得部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八條 社會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和管理。
(一)醫療救助資金按照政府主導和社會參與的原則籌集,并由市、區兩級財政建立醫療救助專用帳戶,實行專款專用。
(二)資金來源構成。
1.財政性資金。市、區財政部門每年按人均10元的標準安排醫療救助專項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市、區財政以5:5比例承擔。
2.社會捐贈資金。市、區社會公益團體要積極開展社會捐贈活動,動員社會各界為醫療救助捐贈資金。
3.其他資金。包括醫療救助專項資金的利息和向上級爭取的醫療救助補助資金。
(三)資金管理。醫療救助專項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醫療救助專項資金年度有結余的,其結余資金轉下年度累計使用;年度醫療救助專項資金不足時,由市、區政府另行解決。具體資金管理和市、區兩級間的結算辦法,由市財政局、民政局另行制定。審計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救助資金的審計。
第九條 醫療費用的優惠、減免和幫助。
各醫療機構對社會醫療救助對象發生的醫療費用實行優惠和減免,具體按《溫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優惠扶持政策的通知》(溫政發〔2004〕10號)辦理。
第十條 社會醫療救助工作的職責和分工。
(一)市民政局負責社會醫療救助工作的協調及組織實施、市直單位醫療救助對象的審核,會同有關部門對醫療救助資金使用進行管理和監督。區民政局負責實施本轄區內社會醫療救助工作,承擔辦理、調查核實、審核等事項。
(二)市財政局負責醫療救助資金的財政預算落實和其它資金的協調,并做好社會醫療救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市勞動保障局要加強醫保和醫療救助之間在政策上的銜接,配合社會醫療救助工作的組織實施。
(四)市衛生局要制定相應政策指導并督促醫療機構合理收費,降低醫療成本;要盡可能為社會醫療救助對象提供比較低廉的價格和比較優質的服務。
(五)市、區總工會要認真完善職工醫療互助保障計劃,共同做好醫療救助工作。
(六)市、區殘聯、慈善總會等要按照本辦法的要求,發揮社會救助的優勢,大力籌措救助資金,支持醫療救助工作。
(七)鄉鎮(街道)社會救助服務所負責社會醫療救助對象的受理、審查、申報等,并做好報銷后補助資金的發放工作。
第十一條 加強對社會醫療救助工作的領導。
(一)市、區社會困難群眾救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社會醫療救助制度建設,監督有關職能部門履行職責,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推動社會醫療救助工作的深入開展。
(二)各鄉鎮(街道)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要親自抓好社會醫療救助工作,并做好社會救助服務所的業務指導。
第十二條 各縣(市)的社會醫療救助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