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2004年5月31日貴陽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4年5月31日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133號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有效地控制醫療垃圾擴散病原體,保障人民健康,根據國家城鄉建設部《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試行)和貴州省《城鎮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醫療垃圾,是指醫療單位在檢查、診斷、治療各類疾病過程中和病員在住院期間所產生的各類固體廢棄物。
第三條 各醫療單位產生的醫療垃圾,必須單獨收集、運輸和處理,不得混入居民生活垃圾和工廠生產垃圾進行排放和處置。
第四條 各醫療單位必須設置密閉式的垃圾容器,按照環境衛生部門的規定,實行分類收集。
第五條 含放射性物質的廢棄物,須交管理放射性物質的專業機構統一處置,不得混入醫療垃圾處理。
第六條 醫療垃圾的收集容器、運輸工具每次使用后必須進行消毒處理。
第七條 擔任醫療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的工作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必須穿戴防護裝具。
第八條 醫療垃圾從產生到清除,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醫療垃圾的運輸必須在嚴格密封條件下進行,不準暴露運輸。無專用密封運輸工具的醫療單位,可委托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指定的專業單位收運。
第九條 市區各醫療單位的垃圾,須交給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設置的特種垃圾處理場,統一進行衛生處理。醫療垃圾必須焚燒處理,醫院其它垃圾及焚化過的醫療垃圾殘渣,實行衛生填埋處理。
第十條 郊區醫療單位的醫療垃圾,可自建焚燒焚化處理。市區醫療單位如果自建焚燒爐,必須設在郊區。焚燒爐的煙囪必須高于二百米半徑范圍內最高建筑物的高度。
第十一條 自建或購置的焚燒爐,應當向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備案。焚燒爐的工作溫度、排放煙塵必須符合環保、環衛的有關標準,焚燒后的殘渣,必須委托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指定的專業單位統一處理。
第十二條 凡認真執行本辦法,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違反本辦法者,根據情節輕重,給單位負責人及直接責任者處以50元至200元的罰款,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的各級各類醫療單位(包括個體開業的診所),也適用于屠宰場、生物制品廠和其它產生含有病菌、病毒或放射性廢棄物的教學、科研單位。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貴陽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解釋并監督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