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為了更好地保障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基本醫療待遇,根據《關于印發〈天津市失業人員基本醫療補助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津勞局[2000]56號)及《天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病種管理辦法》(津勞局[2001]320號)文件規定,現對失業人員患門診特殊病申請醫療補助金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正處于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進行腎透析治療、腎移植術后抗排異治療和癌癥的放療、化療、鎮痛治療(以下簡稱門診特殊病)可以按住院對待,所花費的醫療費用個人負擔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醫療補助金。
二、申報程序
失業人員發生門診特殊病醫療費用后當季度內(不超過享受期限)到戶口所在地的區縣失業保險機構提出申請,填寫《天津市失業人員門診特殊病醫療補助金申請表》,區縣失業保險機構審核后給予支付。
三、補助標準
失業人員申請門診特殊病醫療補助金的起付標準為本市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支付限額以十二個月為周期累計計算,最高不超過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由失業人員本人負擔25%.
失業人員在一個醫療年度(從享受失業保險金的起始月計算,十二個月為一年度)內,因患同類病癥分別發生住院治療和門診治療時,只自負一個起付標準。
門診特殊病醫療補助費原則上每季度申請一次。
四、其他事項
1、失業人員必須在我市失業人員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特殊病的門診治療,在其它醫療機構診治的費用不予補助。
2、失業人員患門診特殊病申請醫療補助金的費用項目按照在職職工有關規定執行。
3、失業人員應據實申報費用,并提供相關治療病歷及詳細費用清單;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積極為失業人員辦理結算,并單獨建立臺帳。
特此通知。
二OO四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