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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政辦[2004]106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衛生廳等部門《關于2004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的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關于2004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的方案省衛生廳 省委農辦 省委編辦 省民政廳省財政廳 省農業廳 省發改委 省教育廳省人事廳 省人口計生委 省藥監局(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經研究決定,泉州市安溪縣、龍巖市新羅區和廈門市同安區為2004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縣(區)。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2003〕3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2004〕3號)、福建省委、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實施意見》和省政府專題會議紀要〔2004〕62號精神,現就2004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提出以下方案。
一、試點工作任務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通過試點,研究與我省經濟發展水平、農民經濟承受能力和醫療服務供需狀況相適應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策措施,探索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籌資、組織等運行機制和管理、監督方式,為推進我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發展提供經驗。各地在試點期間不要定指標,不要趕進度,不要盲目追求試點數量,要注重試點質量,讓農民真正得到實惠。
二、基本原則
(一)政府組織,農民自愿,多方籌資。逐步建立由政府組織和引導、農民以家庭為單位自愿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嚴禁硬性規定農民參加合作醫療的指標、向鄉村干部搞任務包干攤派、強迫鄉(鎮)衛生院和鄉村醫生代繳以及強迫農民貸款繳納經費等簡單粗暴、強迫命令的錯誤做法。各級財政要統籌資金,每年安排一定專項資金予以支持;鄉鎮、村集體要給予資金扶持。
(二)以收定支,保障適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要堅持以收定支,量入為出,逐步調整,收支平衡的原則,保證這項制度持續有效運行。
(三)以大病統籌為主,因地適宜,形式多樣。堅持從各地實際出發,積極探索以縣(市、區)為單位、以大病統籌為主的多種形式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確保農民群眾受益,減少農民因病致貧的風險。
三、試點工作的主要內容
(一)組織管理
省和試點縣(區)所在的設區市成立由衛生、農辦(扶貧)、民政、財政、農業、發展改革、教育、人事、人口和計生、食品藥品監管、編辦、殘聯、法制、稅務、審計等部門組成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負責制定全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發展規劃,協調相關政策,加強工作指導和督查。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政策、調查研究、督辦檢查、信息收集等有關具體工作。省衛生廳成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專家技術指導小組,重點做好試點工作的跟蹤指導、評估和業務骨干的培訓工作,不定期深入基層,進行調查研究,收集相關資料,幫助解決疑難業務問題。
試點縣級人民政府成立由主要領導牽頭、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代表組成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負責制定實施方案,做好組織、協調、管理工作。設立辦事機構,負責具體業務管理,包括宣傳、發動、籌資、管理和資金的使用等;鄉(鎮)可根據需要設立派出機構(人員)或委托有關機構辦理日常業務。縣、鄉(鎮)經辦機構要堅持精簡、高效的原則,合理配備人員,保證工作需要,編制由縣級人民政府從現有編制中調劑解決,其人員和工作經費列入同級年度財政預算,予以保證,不得從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中提取。各級政府要為試點縣(市)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適當提供必要的啟動經費。
有條件的試點地區可以通過招標委托商業保險公司行使經辦機構的具體業務管理職能,但縣級人民政府應以購買服務形式交付商業保險公司一定的管理費用,不得從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中提取報酬與利潤。
(二)籌資標準
1.個人繳費。原則上農民個人每年繳費標準應不低于10元,經濟條件好、農民收入高的地方,在農民自愿的基礎上提高繳費標準,爭取達到15元。
2.政府資助。各級財政對試點縣(區)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的每年人均籌集總額不低于15元,爭取達到20元。
2004年省級財政對泉州市安溪縣按實際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年人均12元的標準給予補助;對龍巖市新羅區給予補助100萬元,按農民參保人數平均補助到人。除省級財政補助外,其余的由設區市和試點縣(區)財政分擔,具體分擔比例由設區市人民政府確定。
廈門市同安區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的各級財政籌資額、分擔比例由廈門市人民政府確定。
試點所在地的設區市、縣(區)應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制定鞏固發展新型合作醫療的計劃,并列入同級財政逐年預算。
要積極鼓勵有條件的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本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給予適當扶持,但集體出資部分不得向農民攤派。鼓勵社會團體和個人資助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3.試點縣(區)人民政府要盡快建立農村醫療救助制度,資助貧困農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并對患大病的貧困農民提供一定醫藥費用補助,對患特種傳染病的農民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助;要注意把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同扶貧、計劃生育和醫療救助等工作結合起來,共同推進和發展。
(三)資金管理
1.管理方式。省級財政等部門制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管理辦法和基金會計制度,各試點縣(區)要選擇網點覆蓋廣、信譽好、服務質量高、提供優惠支持條件多的國有商業銀行作為試點縣(市)基金代理銀行,由財政部門在代理銀行設立基金專用賬戶。所有新型合作醫療資金全部進入代理銀行基金專戶儲存、管理。縣(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負責審核匯總支付費用,交由財政部門審核開具申請支付憑證,提交代理銀行辦理資金結算業務,直接將資金轉入醫療機構的銀行賬戶。做到銀行管錢不管賬,經辦機構管賬不管錢,實現基金收支分離,管用分開,封閉運行。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管好、用好基金,不得擠占挪用。一旦發現有挪用或貪污浪費基金等行為的,要依法嚴處。
2.規范資金收繳方式。農民個人繳費及鄉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扶持資金,按年由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在鄉(鎮)的派出機構(人員)或委托有關機構收繳,及時存入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要簡化農民個人繳費方式,可在農民自愿參加并簽約承諾的前提下,由征收部門一次性代收,開具由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專用收據;也可采取其他符合農民意愿的繳費方式。
各級財政資助的合作醫療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根據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實際人數,按標準及時劃撥到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戶;省政府補助的專項資金,由省級財政根據各地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的實際人數和地方財政資金到位等情況核定,直接下達到試點縣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戶。設區市和試點縣級財政要在農民個人繳費到位后及時、全額下撥補助資金,不得弄虛作假,套取上級財政補助資金,一旦發現要嚴肅查處。
3.合理確定補助方式和補助標準。要在堅持大病統籌為主的原則下,根據基線調查、籌資總額和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后農民就醫可能增加等情況,科學合理地確定大額或住院醫藥費用補助的起付線、封頂線和補助比例,并根據實際及時調整,既要防止補助比例過高而透支,又不能因支付比例太低使基金沉淀過多,影響農民受益。
4.探索簡便的報賬方式。農民在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先由定點醫療機構初審并墊付規定報銷費用,定點醫療機構定期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核銷。經辦機構應及時審核支付定點醫療機構的墊付資金,保證定點醫療機構的正常運轉。經辦機構在審核診療項目和費用賬目時,如發現定點醫療機構有違反相關規定的,不予核銷,已發生的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承擔。農民經批準到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就醫,先自行墊付有關費用,再由經辦機構按相關規定及時審核報銷。
(四)監督管理
1.監督機構。試點縣(區)人民政府應成立由相關政府部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代表共同組成的農村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負責定期檢查、監督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使用和管理情況。
2.監督措施。試點縣(市)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要定期向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匯報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收支、使用情況;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要定期向監督委員會和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匯報工作,主動接受監督。要采取張榜公布、建立網站等方式,定期向社會公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具體收支、使用情況,保證參加合作醫療農民的享有參與、知情和監督的權利。各行政村要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支付情況作為村務公開的重要內容之一,至少每季度張榜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監督。要建立舉報制度,設立投訴電話,對于投訴事項,經辦機構要及時給予答復。審計部門定期對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專項審計,并公開審計結果。
(五)改善農村衛生服務條件,提高醫療服務質量
要將試點工作同農村衛生改革與發展有機結合起來,大力推進農村三級醫療衛生服務網的建設,改善基礎設施條件,提高醫療服務水平,堅持預防為主,做好農村預防、生殖保健等公共衛生服務。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合理確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制訂和完善診療規范,實行雙向轉診制度,切實加強監管,嚴格控制醫療收費標準,不斷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向農民提供合理、有效、質優、價廉的醫療衛生服務。鄉(鎮)、村醫療衛生機構要轉變觀念,轉變作風,立足于為民、便民、利民,端正醫德醫風,嚴格執行診療規范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用藥目錄,深入到農民家庭開展預防保健、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千方百計為農民節約合作醫療經費,使有限的資金發揮最大的效益。充分發揮中醫藥作用和優勢,積極運用中醫藥為農民提供服務。
合作醫療經辦機構要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具體的服務人群、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醫療費用結算辦法、醫療費用支付標準以及醫療費用審核與控制內容的協議,明確雙方責任、權利義務。
(六)加強農村藥品質量和購銷的監管
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農村藥品質量的監管,保證農民用藥有效、安全。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農村醫療衛生機構、藥店銷售藥品的價格監督,嚴厲查處價格違法違規行為。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規范醫療衛生機構用藥行為。省衛生廳將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藥物目錄。各級醫療保健機構應按照農村合作醫療基本藥物目錄使用藥物。推行農村衛生機構藥品集中采購,也可由縣級醫療衛生機構或鄉鎮衛生院為村衛生室代購藥品,嚴格控制農村醫藥費用的不合理增長,減輕農民醫藥費用負擔。
四、實施步驟
(一)建立機構,明確職責。各級成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衛生行政部門設立合作醫療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試點縣(區)人民政府還要成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同時成立農村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
(二)基線調查,制定方案。試點縣(區)組織基線調查,掌握當地農民的疾病、就醫、農村衛生機構的就診和費用及農民對合作醫療制度的意愿等情況,科學合理地測算大額或住院醫藥費用補助的起付線、封頂線和補助比例,并確定實施方案。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專家技術指導小組實施業務培訓與現場指導。
(三)宣傳發動。采取多種形式,實事求是地向農民宣傳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重要意義和好處,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參加辦法、參加人的權利與義務以及報銷辦法等宣傳到千家萬戶,引導農民不斷增強自我保 健和互助共濟意識,動員廣大農民自愿、積極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四)啟動實施。各試點縣(區)按照確定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具體方案正式啟動運行。
(五)指導與檢查。省、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不定期組織專家技術指導小組現場督查。
(六)總結與評估。各試點縣(市、區)經過半年(6~11月份)運行,定于今年12月份總結、評估試點縣工作的經驗與存在問題,組織召開試點工作現場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