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委、辦、局、總公司,各計劃單列企業:
為了保障破產企業實行社會化管理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根據《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號令),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就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破產企業實行社會化管理的退休人員,應當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互助,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二、破產企業退休人員,累計繳費年限男不滿25年、女不滿20年的,應當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由個人一次性補足應繳費用后方可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因企業破產而提前退休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男不滿25年、女不滿20年的,補繳費用時提前退休年限對應的企業繳費部分,由破產企業補繳。
三、為了減輕破產企業實行社會化管理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后個人醫療費用負擔,按以下辦法為其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制度:
(一)預提補充醫療保險資金。以企業破產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為基數,按破產企業實有退休人員數以及全部退休人員實際年齡距本市居民平均期望壽命的年限進行預提。企業預提的補充醫療保險資金應當一次性足額繳納到所在區、縣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區縣按照規定時間上繳到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并納入市社保財政專戶管理。
補充醫療保險資金從企業破產財產變現收入或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中預提。國有破產企業,預提資金不足部分由同級財政補足。
(二)補充醫療保險資金的使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內(不含起付標準以下的部分)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補充醫療保險資金支付50%;大額醫療互助資金支付范圍內(不含門診1500元以下的部分)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補充醫療保險資金支付60%.
四、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在移交社會化管理前由單位辦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手續,移交后由戶口所在街道社會保障事務所負責日常管理工作,如匯總退休人員醫療費用并到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審核結算手續等。
五、外商投資企業中方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后,除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互助待遇外,享受本企業的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外商投資企業也可參照破產企業實行社會化管理退休人員補充醫療保險的標準預提費用并一次性足額繳納到所在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后,對其退休人員的補充醫療保險實行社會化管理。
六、已經實行社會化管理的退休人員,應按市里的統一部署,在規定時間內到街道社會保障事務所辦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手續,并從次月開始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大額醫療互助和補充醫療保險的相關待遇。
七、本文件自2002年5月1日起執行,以往與本文件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規定為準。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經濟委員會
二ОО二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