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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杭州市城鎮困難人員醫療救助辦法

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杭政辦〔2004〕23號)

  【發布單位】杭州市
  【發布文號】杭政辦〔2004〕23號
  【發布日期】2004-12-24
  【生效日期】2004-12-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杭州市城鎮困難人員醫療救助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實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城鎮困難人員醫療救助辦法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救濟體系,切實保障城鎮因病致貧家庭人員的基本醫療待遇,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醫療救助的原則

    1、發揚人道主義精神,救助困難家庭;

    2、實行政府資助、社會捐贈與個人負擔相結合;

    3、堅持醫療救助水平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二、醫療救助的范圍和對象

    戶籍在杭州市區(不含蕭山、余杭區,下同)范圍,未參加杭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并持有有效期內《杭州市困難家庭救助證》的常住非農居民家庭成員;常住非農戶籍人員與農業戶籍人員組成的家庭,其屬農業戶籍的未成年子女和在本市市區連續居住滿5年的配偶,可按本辦法規定享受醫療救助。

    三、醫療救助的標準

    1、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其當年承擔的在杭州惠民醫院就診或在經杭州惠民醫院同意轉入的指導醫院、協作醫院就診,以及在所在區的一家指定區級醫院(具體另定)就診,參照基本醫療保險開支范圍的住院及規定病種門診醫療費(扣除有關單位、機構已給予的醫療補助部分),按家庭成員累計超過其家庭年收入部分(扣除該家庭年最低生活費,最低生活費按低保標準×家庭人口×12個月計)為救助基數,采用按不同比例分段累計的方法計算救助額度。各段的救助比例分別為:

    (1)5000元(含)以下段為50%;

    (2)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之間段為60%;

    (3)10000元以上至15000元(含)之間段為70%;

    (4)15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之間段為80%;

    (5)20000元以上段為90%.

    2、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其當年承擔的在杭州惠民醫院就診或在經杭州惠民醫院同意轉入的指導醫院、協作醫院就診,以及在所在區的一家指定區級醫院(具體另定)就診(急診病人可就近到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參照杭州市基本醫療保險開支范圍的普通門(急)診醫療費,按50%的比例給予救助,救助額度最高不超過2000元。

    四、醫療救助的資金來源

    1、各級政府財政每年安排的資金;

    2、社會捐贈款;

    3、利息收入等。

    五、醫療救助的資金管理

    醫療救助資金是一項政府性專項資金,列入財政專戶管理,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市民政局是城鎮困難人員醫療救助工作的管理機構,負責與市各有關部門的銜接、協調,做好醫療救助資金發放工作。市財政、審計、勞動保障、衛生、總工會等部門負責醫療救助資金的監管,確保專項資金的安全運行。

    六、醫療救助的申請程序

    1、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困難人員于次年1月,持身份證、《杭州市困難家庭救助證》、戶口薄、病歷、醫療費結算單據、清單等原件及復印件(農業戶籍的在本市市區連續居住滿5年的配偶還必須提供夫妻婚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向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幫扶救助服務站提出申請,填寫《杭州市城鎮困難人員醫療救助申請表》,由社區幫扶救助服務站初審后分批上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

    2、經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區民政局。

    3、經區民政局審核同意后交區醫保經辦機構核定其醫療費救助金額,并返回社區公示7天。

    4、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區民政局匯總上報至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逐級下撥醫療救助金,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發放。

    七、醫療救助有關事項的處理

    1、當年住院及規定病種門診醫療費超過1萬元或當年已死亡人員可提前予以醫療救助,救助金額按經醫保機構核定的應救助額的80%預付,次年結清。

    2、對已按本辦法規定標準給予救助,但仍存在就醫特別困難、因患嚴重慢性疾病或重大疾病導致家庭特別困難的,以及遭遇其他突發性就醫困難等特殊情況人員的救助問題,由市民政局提交市困難人員醫療救助聯席會議討論決定。

    八、醫療救助工作協調機制

    建立由市民政局、財政局、勞動保障局、衛生局、信訪局、總工會、殘聯等部門參加的市困難人員醫療救助聯席會議制度。由市民政局牽頭,研究困難人員醫療救助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及其他特殊情況,不斷完善對城鎮困難家庭的醫療救助工作。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杭州市城鎮困難人員醫療救助暫行辦法的通知》(杭政辦〔2003〕34號)同時停止執行。

    已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各城區,可結合本區實際,制訂農村困難人員醫療救助辦法。蕭山區、余杭區及各縣(市)可根據當地實際制訂相應的困難人員醫療救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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