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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政辦〔2004〕21號)
【發布單位】杭州市
【發布文號】杭政辦〔2004〕21號
【發布日期】2004-12-17
【生效日期】2004-12-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杭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醫療困難互助救濟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杭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醫療困難互助救濟辦法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建立健全困難群眾長效幫扶機制的各項措施,進一步完善杭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切實保障參保困難人員的基本生活,現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杭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醫療困難互助救濟(以下簡稱醫療互助救濟)辦法。
一、醫療互助救濟的原則
(一)醫療互助救濟水平與我市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醫療互助救濟政策與現行的《杭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相銜接。
(二)個人適當負擔與政府、單位、社會救助相結合。
(三)個人在自愿按規定辦理醫療互助救濟資金繳費手續的同時,享有獲得醫療困難互助救濟的權利。
二、醫療互助救濟的對象
杭州市區范圍內(不含蕭山、余杭區)已參加杭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
三、醫療互助救濟的資金來源
(一)自愿參加醫療互助救濟的參保人員每人每月繳納1元,由市醫保經辦機構在征繳重大疾病醫療補助資金時一并征繳。
(二)各級政府財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資金。
(三)通過社會捐贈等形式籌集一定的資金。
(四)利息收入等。
四、申請醫療互助救濟的條件
(一)持有有效期內《杭州市困難家庭救助證》(以下簡稱《救助證》),或雖未持《救助證》,但當年個人負擔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開支范圍的住院和規定病種門診醫療費超過一定額度,即參加退休人員門診統籌的參保人員超過5000元,其他參保人員超過2萬元的。
(二)無參保單位、接收管理單位,或有參保單位、接收管理單位,但確有困難而無力按照《杭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醫療補助或補助不足的,以及其他單位和機構未給予醫療補助或補助不足的。
(三)已自愿辦理參加醫療互助救濟繳費(以下簡稱繳費)手續的。本辦法發布后新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須在參保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繳費手續后,方可按規定享受醫療互助救濟待遇。原已參加醫療保險但未辦理參加醫療互助救濟繳費手續,或辦理繳費手續后連續3個月及以上未繳費的參保人員,需在辦理或重新辦理繳費手續并繳費滿1年后,方可按規定享受醫療互助救濟待遇。
五、醫療互助救濟的標準
(一)住院和規定病種門診醫療互助救濟標準。
1、持有有效期內《救助證》的參保人員,其當年個人負擔的符合杭州市基本醫療保險開支范圍的住院和規定病種門診醫療費(扣除有關單位或其他機構已給予的醫療補助部分),超過其家庭年收入的部分(扣除該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部分,按家庭人口×12個月×低保標準計),按不同比例分段累計的方法計算救助額度。各段救助比例分別為:
(1)5000元(含)以下段為50%;
(2)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段為60%;
(3)10000元以上至15000元(含)段為70%;
(4)15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段為80%;
(5)20000元以上段為90%.
2、未持《救助證》的參加杭州市退休人員門診醫療費社會統籌的參保人員,其當年個人負擔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開支范圍的住院和規定病種門診醫療費超過5000元以上的部分(扣除有關單位或其他機構已給予的醫療補助部分),按不同比例分段累計的方法計算救助額度。各段救助比例分別為:
(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段為50%;
(2)10000元以上至15000元(含)段為60%;
(3)15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段為70%;
(4)20000元以上至25000元(含)段為80%;
(5)25000元以上段為90%.
3、未持《救助證》的其他參保人員,其當年個人負擔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開支范圍的住院和規定病種門診醫療費超過2萬元以上的部分(扣除單位或其他機構已給予的醫療補助部分),按不同比例分段累計的方法計算救助額度。各段救助比例分別為:
(1)2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段為50%;
(2)30000元以上至40000元(含)段為60%;
(3)40000元以上至50000元(含)段為70%;
(4)50000元以上至60000元(含)段為80%;
(5)60000元以上段為90%.
(二)普通門(急)診醫療互助救濟標準。持有有效期內《救助證》的參保人員,其當年個人負擔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開支范圍的普通門(急)診醫療費,按50%的比例給予補助,但補助額最高不超過2000元。其他人員不享受此項補助。
(三)特殊情況的醫療互助救濟。對已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給予救助,但仍存在嚴重就醫困難,或因患嚴重慢性疾病、重大疾病導致家庭特別困難,以及遭遇其他突發性就醫困難等特殊情況的人員,由市醫保經辦機構報市醫療困難互助救濟聯席會議討論。
六、醫療互助救濟的程序
(一)申請醫療互助救濟的參保人員,原則上在次年1月份持本人身份證、戶口薄和醫療費結算單據原件、清單及病歷等,向居住地所在社區申請上年度的醫療困難救助,并填寫《杭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醫療困難救助申請表》,報區醫保經辦機構。持有有效期內《救助證》的參保人員,須同時提供《救助證》原件和復印件;單位無力給予補助或補助不足的參保人員,須提供單位困難證明。
異地安置和常駐外地工作的參保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持相關材料向單位所在區醫保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二)區醫保經辦機構進行初審,報市醫保經辦機構審核通過后,在申請人居住地社區或所在單位公示7天。由市醫保經辦機構視公示情況確定是否給予醫療救助。
七、醫療互助救濟資金的管理
醫療互助救濟資金列入財政專戶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市醫保經辦機構作為醫療互助救濟的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對醫療互助救濟資金的審核撥付工作。市勞動保障、財政、審計、民政、總工會等部門要加強對資金的監管,確保專項資金的安全運行。
八、醫療互助救濟的工作機制
(一)建立由市勞動保障部門牽頭,市總工會、財政局、民政局、衛生局等部門參加的醫療困難互助救濟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醫療救助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及其他特殊情況的處理。市醫保經辦機構根據聯席會議的決定負責具體實施。
(二)市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醫療互助救濟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管理,嚴格程序,規范運作;市總工會要從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高度,發動各級工會搞好宣傳,督促企業做好職工的參保工作;市衛生部門要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督促其規范施診、合理用藥;市財政、民政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勞動保障部門做好實施工作。
九、對醫療互助救濟過程中發生的違規行為,按照《杭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十、本辦法從2004年1月1日起實施。原《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杭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醫療困難互助救濟暫行辦法的通知》(杭政辦〔2003〕35號)同時廢止。
十一、本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負責解釋。
十二、蕭山、余杭區和各縣(市)可根據實際制定并實施本地區的醫療困難互助救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