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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鄭州市市屬國有破產企業和市屬國有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大病統籌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鄭政〔2004〕75號)

  【發布單位】河南省鄭州市
  【發布文號】鄭政〔2004〕75號
  【發布日期】2004-11-26
  【生效日期】2005-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鄭州市市屬國有破產企業和市屬國有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大病統籌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鄭州市市屬國有破產企業和市屬國有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大病統籌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市屬國有破產企業和市屬國有困難企業退休人員的大病醫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于解決國有困難企業和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基本生活問題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2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屬國有破產企業和市屬國有困難企業退休人員(以下簡稱破產企業和困難企業退休人員)是指下列人員:

    (一)2001年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建立前經法定程序已經破產,沒有重組并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市屬國有破產企業的退休人員;

    (二)2001年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建立后經法定程序破產,無力按《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南省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豫政〔1999〕38號)規定繳納10年基本醫療保險費、沒有重組并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市屬國有破產企業的退休人員;

    (三)已停產一個自然年度以上、職工已連續半年以上未發工資的市屬國有困難企業的退休人員;

    (四)在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退休手續的原國有企業的失業人員。

    第三條 破產企業退休人員認定,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組或者破產企業主管部門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院破產裁定書;

    (二)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基本情況等有關材料。

    困難企業退休人員認定,由困難企業持上年度及本年度本企業職工工資月報表、上報財政部門的有關統計報表等有關材料,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四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申報材料后,應當在30日內會同市財政、市國資委、市經委和企業主管部門共同審查核實,作出認定結論。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條件的退休人員,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鄭州市大病統籌醫療保險手冊》,享受大病統籌醫療保險待遇;不符合條件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書面答復,并告知原因。

    第五條 破產企業和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大病統籌醫療保險籌資標準,按鄭州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籌集。

    第六條 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大病統籌醫療保險費由市財政提供。

    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大病統籌醫療保險費企業無力解決的,可由企業提出申請,經市國資委審核同意后,向市財政部門借款,待企業經營好轉時由企業歸還。企業確實無力還款的,由市國資委負責在企業改制或破產時,從企業資產或企業破產財產中扣除,歸還市財政部門。

    第七條 破產企業和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大病統籌醫療保險專項資金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管理,單獨建帳,獨立核算。

    第八條 享受大病統籌醫療保險待遇的破產企業和困難企業退休人員不建立個人帳戶,門診醫療費用由個人負擔,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門診規定病種治療及家庭病床、外地就醫等醫療費用,按照《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待遇。

    第九條 享受大病統籌醫療保險待遇的破產企業和困難企業退休人員,應當按照《鄭州市城鎮職工商業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鄭政辦文〔2000〕152號)的規定,繳納商業補充醫療保險費,享受超過基本醫療保險封頂線的商業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條 困難企業退休人員享受大病統籌醫療保險待遇期限暫定為一個自然年度。一年期滿后仍符合享受大病統籌醫療保險待遇條件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提出申請,進行認定。

    困難企業生產經營好轉的,可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按正常參保形式為其職工辦理參保手續,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職工和退休人員建立個人帳戶,享受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門診和住院待遇。

    第十一條 破產企業和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大病統籌醫療保險工作,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市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經辦。

    第十二條 各縣(市)、區所屬國有破產企業和國有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大病統籌醫療保險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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