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津政發〔2004〕081號)
【發布單位】天津市
【發布文號】津政發〔2004〕081號
【發布日期】2004-08-26
【生效日期】2004-08-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同意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衛生局擬定的《天津市農村醫療救助暫行辦法》,現轉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二OO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農村醫療救助暫行辦法
為認真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的實施意見》(津黨發〔2003〕12號)精神,建立和完善我市農村醫療救助制度,切實保障農村五保戶和特困戶的基本醫療需求,特制定本辦法。
一、醫療救助對象范圍
(一)已領取《五保供養證書》的農村五保戶。
(二)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員。
二、醫療救助的形式和標準
(一)對已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區縣,由醫療救助基金負擔救助對象參加當地合作醫療的個人繳費部分,享受合作醫療待遇。
(二)對因患大病、重病經當地合作醫療補助后,個人負擔醫療費用超過當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50%并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可再申請對超過部分給予醫療救助。全年醫療救助額度累計不超過5000元。
(三)對尚未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區縣,救助對象因患特殊病種(按大病統籌規定的病種)個人負擔費用難以承擔并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全年對超過當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50%以上的可申請醫療救助。全年醫療救助額度累計不超過1萬元。
(四)國家規定的特種傳染病救治費用,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三、定點醫院和就醫方式
(一)由農村合作醫療定點的衛生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救助服務,或由有農業的區和各縣人民政府確定1至2所醫院提供醫療救助服務。
(二)提供醫療救助服務的指定醫療衛生機構應在規定范圍內,按照合作醫療或醫療保險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及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醫療服務并給予一定的優惠或減免。
(三)遇到疑難重癥需轉到非指定醫療衛生機構就診時,要按當地醫療救助的有關規定辦理轉院手續。
(四)承擔醫療救助服務的指定醫療衛生機構要完善并落實各種診療規范和管理制度,保證服務質量。
四、醫療救助的申請、審批程序
(一)醫療救助工作實行屬地化管理原則,由申請人(戶主)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申請表,如實提供醫療診斷書、醫療費用收據、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參加合作醫療按規定領取的合作醫療補助憑證、社會互助幫困情況證明等,經村委會和村民代表會議評議同意并公示后,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二)鄉鎮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醫療支出和家庭經濟狀況等有關材料進行逐項審核無誤后,簽署意見上報所在區縣民政局審批。
(三)區縣民政部門對鄉鎮上報的有關材料進行復審核實,并及時簽署審批意見。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家庭核準其享受醫療救助金并及時將醫療救助金撥付鄉鎮人民政府,對不符合享受醫療救助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四)區縣民政局已批準申請人的醫療救助金,鄉鎮人民政府要及時發放。
五、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有農業的區和各縣要建立醫療救助基金,并通過市和區縣財政撥款及社會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籌集。
(一)市財政每年按醫療救助對象人均200元的標準補貼給有農業的區和各縣,區縣財政每年年初根據本級民政部門提供的上年度醫療救助人數和所需資金,按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匹配資金,列入當地財政預算。
(二)市和區縣財政可從社會福利彩票留成或返還的公益金中,按不低于20%的比例提取資金用于農村醫療救助。
(三)接受社會組織和個人非定向捐贈或捐助的30%資金用于農村醫療救助。
(四)醫療救助基金要納入各級財政社會保障資金專戶,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
六、關于醫療救助制度的組織與實施
有農業的區和各縣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有關部門要各負其責,積極配合,共同抓好落實。
(一)有農業的區和各縣人民政府要依據本暫行辦法,制定本區縣農村醫療救助實施細則,報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衛生局備案。
(二)農村醫療救助在區縣人民政府領導下,由民政部門管理。各級民政部門要認真調查研究,掌握情況,建章立制,完善程序,搞好醫療救助的組織實施與部門協調工作,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施醫療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三)區縣財政部門要根據同級民政部門報送的用款計劃,及時將醫療救助資金撥付至區縣民政局醫療救助專用賬戶。
(四)衛生部門要加強對提供醫療救助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
(五)財政、審計部門對醫療救助資金實施財務監管和審計,確保醫療救助資金按時撥付和支出渠道暢通,杜絕擠占挪用等現象的發生。
(六)各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接受和配合有關醫療救助工作的調查,如實提供所需情況。
(七)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財政局
天津市衛生局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