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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杭州市屬公立醫療機構產權和用人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杭政辦〔2004〕11號)

  【發布單位】杭州市
  【發布文號】杭政辦〔2004〕11號
  【發布日期】2004-07-02
  【生效日期】2004-07-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推進我市醫藥衛生和醫療保險救助體制改革,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醫藥衛生和醫療保險救助體系,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市屬公立醫療機構產權和用人制度改革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實行市屬公立醫療機構產權制度改革

    1、根據區域衛生規劃和經濟發展要求,為保證基本醫療和疾病預防的需要,現有政府舉辦的承擔基本醫療任務、代表區域或國家水平的醫療機構,經同級政府核定,可繼續由政府舉辦,其它公立醫療機構原則上通過產權制度改革,成為多元投資主體的醫療機構。

    2、公立醫療機構應按照“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要求,積極穩妥地進行產權制度改革,使改制后的醫療機構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法人實體。

    需改制的公立醫療機構,必須由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國資)部門決定聘請具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審計時限統一確定為資產評估基準日前三年,審計重點為資產、負債及權益的增減變動和結果,必要時可延伸審計。改制范圍內的全部資產必須進行評估。資產評估前,主管部門要提交書面申請,經財政部門核準后,確定評估基準日。資產評估結果要在改制單位公示,并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準。公立醫療機構產權轉讓應在杭州產權交易中心公開進行,注重投資者的信譽與資質,注重醫療機構的無形資產,避免國有資產流失。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公立醫療機構產權制度改革。

    3、公立醫療機構改制后設置為營利性醫療機構的,三年內不減少原有經常性財政撥款。凡改制后三年內取得的醫療收入直接用于改善醫療衛生條件,且財務制度健全、核算準確的,可申請免征營業稅及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和自產自用制劑的增值稅等;按照前三年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額度(含計稅工資的納稅調整),經單位申請,由財政給予專項資金補助。后三年參照企業有關政策所繳納的各種稅收(地方留成部分),經單位申請,由財政給予減半補助。

    上述財政補助在醫藥衛生發展資金中列支。符合條件的營利性醫療機構經申請核準可為醫保定點單位。

    4、公立醫療機構轉制過程中,土地資產的處置原則上按照《杭州市土地管理局等部門關于國有、城鎮集體企業改制中土地資產管理暫行規定》(杭土市〔1998〕238號)執行。

    5、公立醫療機構改制后,其國有股權由新組建的市衛生資產經營公司作為出資人,或由市財政局(國資辦)作為出資人,委托市衛生局管理,以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二、實行市屬公立醫療機構勞動用工制度改革

    1、實行產權制度改革的公立醫療機構,可按照市委、市政府《關于醫藥衛生和醫療保險救助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市委〔2003〕18號)及市政府《關于市屬事業單位改制若干政策的意見》(杭政〔2001〕14號)的有關規定,深化用人制度改革,進行人員分流安置。

    2、實行產權制度改革的公立醫療機構,其員工在199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為本單位的在職職工,及在此之前參加工作并已按事業單位實行養老、醫療保險的專業技術人員,單位轉制為企業后,不再保留事業單位員工身份,與轉制后的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按本市有關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退休時,享受事業單位退休費待遇。

    3、實行產權制度改革的公立醫療機構,其員工在1999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參加工作的,單位轉制為企業后,不再保留事業單位員工身份,與轉制后的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按本市有關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退休、退職手續的辦理和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計發、調整均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執行。同時可從原單位國有資產轉讓收入中提取一塊,根據其在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給予一次性補貼,由原單位通過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入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帳戶。補貼標準為:本人改制前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資×事業單位工作年限×0.4%×120月。

    4、實行產權制度改革的公立醫療機構,在改制后可按照有關規定為1999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參加工作的人員建立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企業年金實行基金完全積累,采用個人賬戶方式進行管理,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企業繳費在1999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參加工作的職工工資總額5%以內的部分,可在成本中列支。由勞動保障部門管理的企業職工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參保單位的應付福利費科目中列支,福利費不足支付的,不足部分在1999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參加工作的職工工資總額4%以內的,可在成本中列支。

    5、改制時單位與職工解除聘用(勞動)關系或經批準職工辭職自謀職業的,按職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平均工資的經濟補償,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計發標準按職工本人解除聘用(勞動)關系或批準辭職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低于單位月平均工資的,按本單位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解除聘用關系或批準辭職的,經濟補償金由原單位一次性發給職工。月平均工資包括職務工資、按規定比例計發的津貼、1993年工資改革保留的津補貼、省定的職務(崗位)津貼、省定工作人員補貼、物價補貼、醫療補貼、房租補貼、市定崗位補貼、市定福利補貼每月70元。

    改制時與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有關法規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6、公立醫療機構改制成多元投資主體的,按改制時所有在冊職工人數〔扣除改制時辦理的提前退休、解除聘用(勞動)關系及自謀職業的人數〕,以人均1.5萬元的標準,在國有資產轉讓收入中提取職工安置補償費,主要用于改制后被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職工改制前工齡的經濟補償(杭政〔2001〕14號文件中第八條款項不再提留)。安置補償費由市財政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7、實行產權制度改革的公立醫療機構,其員工在199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為本單位的在職職工,及在此之前參加工作并已按事業單位實行養老保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并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專業技術人員,仍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公務員醫療補助保險,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其他人員參加企業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

    8、已退休人員(包括提前退休人員)中屬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市級以上勞動模范以及享受市級以上勞動模范待遇的先進工作者,在按有關規定提留醫療保險費后,再按人均2萬元的標準提留醫療專項經費,并一次性交市醫保經辦機構管理,用于支付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市級以上勞動模范以及享受市級以上勞動模范待遇的先進工作者按規定應由原單位報銷部分的醫療費用。

    9、建立技術、管理等生產要素參與收益分配的機制。要根據醫療機構的特殊性,探索技術、管理等生產要素參與分配的有效形式。公立醫療機構改制時,將原單位擁有的科技成果(含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通過評估作價入股的,應按不低于該技術股份20%的比例,劃給該項科技成果的完成者和成果轉化的主要實施者;將原單位科技成果有償提供給他人使用的,可從科技成果轉讓后取得的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獎勵該項科技成果完成者和成果轉化的主要實施者。科技成果入股、轉讓、轉化時,在成果完成人應得的股權收益或獎勵中,作出主要貢獻的人員所得份額應不低于總額的50%.

    三、資產處置規定

    1、公立醫療機構改制時應收帳款適度核銷的具體方案由市財政局(國資辦)、衛生局研究提出。

    2、公立醫療機構改制時從國有資產轉讓收入(或國有凈資產)中提留的順序:

    (1)已退休(退職)人員的醫療費按人均5000元提留,用于自負封頂回單位報銷部分的醫療費。(離休人員按《杭州市市、區事業單位離休干部“兩費”保障機制實施辦法》(杭老干〔2003〕16號)提留)。

    (2)精神病患者和絕癥病人的各項補助費人均1.5萬元。

    (3)職工安置補償費。

    (4)改制時職工在事業單位工作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一次性補貼的提留。

    (5)單位改制前退休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費,按單位改制前退休職工供養直系親屬人均4000元標準一次性提留。

    (6)單位退休干部和退休職工活動經費,按改制前單位退休職工人數每人每年60元標準提留(提留到75周歲)。

    (7)市級以上離退休勞動模范津貼,按單位改制前離退休勞模人數和有關規定標準提留(提留到75周歲)。

    (8)按人員分流政策第9條規定可提的費用。

    (9)擔保資產。

    (10)其它費用。

    提留資產中(1)、(2)、(3)、(4)、(5)、(6)、(7)、(8)項為必提項目,其他項目的提留以改制單位凈資產到零為限。

    四、深化公立醫療機構內部用人制度改革

    1、深化公立醫療機構用人制度改革,應按照國家和省、市關于事業單位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有關政策執行。所有公立醫療機構都要實行和完善人員聘用合同制度,打破行政職務、專業技術職務終身制。全體職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簽訂聘用合同,明確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員與工作有關的權利和義務,實現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的轉變,由行政任用關系向平等協商的聘用關系的轉變,逐步建立起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的新型用人機制。

    2、實行人員聘用制度,應當堅持黨管干部的原則;堅持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堅持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堅持走群眾路線,保證群眾的參與權、知情權和監督權。公立醫療機構的領導人員的任用,根據干部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可以采用招聘或者任命等形式進行。其他受聘人員由聘用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按規定程序與其簽訂聘用合同。

    3、全面推行公開招聘制度。公立醫療機構出現空缺崗位,需要補充人員時,原則上應當在核定的人員編制數額內按照崗位職責和聘用條件,通過考試或考核的辦法實行公開招聘。其中,應聘實行職業資格制度崗位的,必須持有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4、公立醫療機構在實行聘用合同制的過程中,要科學合理地設置崗位,堅持按需設崗,擇優聘用。對專業技術人員,要實行評聘分離,逐步實現專業技術職務與崗位聘用的統一。要完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制度,根據崗位特點,制定量化考核要素,建立健全適合各類不同人員的簡便、易操作的考核評價體系,對聘用人員進行科學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晉級、分配、獎懲和解聘的主要依據。

    5、建立健全解聘辭聘制度。公立醫療機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度的政策規定解聘職工,職工也可以按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度的政策規定辭聘。通過建立解聘制度,疏通事業單位人員的出口渠道,增加用人制度的靈活性,解決人員能進能出問題。

    6、鼓勵公立醫療機構實行全員人事代理制。即由各醫療衛生機構委托衛生人才交流中心進行人事管理、教育培訓,由各醫療衛生機構、衛生人才交流中心和職工簽訂協議,明確三方責任及有關事項,積極探索“單位人”向“行業人”、“社會人”的轉變。

    7、積極探索衛技人員“柔性流動”的新機制。公立醫療機構可根據工作需要聘用兼職技術骨干、名譽專家。各醫療衛生機構要根據各自工作的特點,制定兼職管理規定,加強對兼職人員的管理。

    8、進一步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公立醫療機構應全面推行崗位工資制。按照按勞分配和技術、管理等生產要素參與分配的原則,考慮衛生工作知識和技術含量、腦力與體力結合、責任風險等特點,根據不同崗位的責任、技術勞動的復雜和承擔風險的程度、工作量的大小等不同情況,將管理要素、技術要素、責任要素一并納入分配因素,按崗定酬,合理拉開分配檔次。對于少數能力、水平、貢獻均突出的技術和管理骨干,可以通過一定形式的評議,確定較高的工資標準或采取協議工資、年薪制。對于少數能力、水平、貢獻均突出的技術和管理骨干,應予以重獎,其獎勵資金可不占單位工資總額。建立重實績、重貢獻、與整體效益相適應的單位工資總量動態調控機制,逐步實現一流人才、一流業績、一流報酬。通過考核工作質與量的方法確定綜合效益和獎金發放水平,拉開差距。

    市屬公立醫療機構進行產權制度改革,按事業單位改制程序申報審批。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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