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京政辦發〔2004〕41號)
【發布單位】北京市
【發布文號】京政辦發〔2004〕41號
【發布日期】2004-06-27
【生效日期】2004-06-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民政局《關于征地超轉人員生活和醫療補助若干問題的意見》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關于征地超轉人員生活和醫療補助若干問題的意見
市民政局
二????四年六月
為貫徹執行《北京市建設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市政府令第148號),進一步做好建設征地農轉居超轉人員(以下簡稱超轉人員)的接收安置工作,保證國家建設征地工作順利進行,維護首都社會穩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現就超轉人員生活和醫療補助等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范圍及對象
凡因國家建設征地農民戶轉為居民戶的原農村勞動力中年齡超過轉工安置年限(男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及其以上)人員,含無人贍養的孤寡老人以及法定勞動年齡范圍內經有關部門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不能進入社會保險體系的病殘人員,按照規定標準享受生活和醫療補助。
二、接收標準
(一)生活補助費標準。
一般超轉人員(指有贍養人的超轉人員)可在當年本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至當年本市最低退養費標準的范圍內確定標準接收;孤寡老人和病殘人員可在當年本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至當年本市最低基本養老金標準的范圍內確定標準接收。
轉居前已在農村退休的超轉人員,退休費高于接收標準的,按照其退休費標準接收。
以當年確定的接收生活補助標準為基數,按照5%的比例環比遞增向征地單位收取費用。
(二)醫療補助費標準。
一般超轉人員按照每人每月120元接收;孤寡老人和病殘人員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接收。同時,按照5%的比例環比遞增向征地單位收取費用。
(三)費用管理。
超轉人員生活補助費用和醫療費用,由征地單位在征地時按照規定標準和年限(從轉居時實際年齡計算至82周歲)核算金額,一次性交付接收管理部門,資金納入區縣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三、支付標準
(一)生活補助費支付標準。
一般超轉人員、孤寡老人和病殘人員均按照接收標準支付。今后如需標準調整,一般超轉人員按照本市最低退養費標準的調整比例調整;孤寡老人和病殘人員按照本市最低基本養老金標準的調整比例調整。
轉居前已在農村退休的超轉人員,退休費高于支付標準的,按照其接收時的退休費標準支付。今后如需標準調整,其中屬于一般超轉人員的按照本市最低退養費標準的調整比例調整;屬于孤寡老人和病殘人員的按照本市最低基本養老金標準的調整比例調整。
(二)醫療補助費支付標準。
一般超轉人員按照每人每月30元支付醫療補助,年內符合本市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規定的醫療費用累計超過360元以上的部分報銷50%,全年累計報銷最高限額2萬元。
病殘人員醫療費用按照比例報銷:年內符合本市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規定的醫療費用3000元(含)以下部分報銷80%;超過3000元以上的部分報銷90%,全年累計報銷最高限額5萬元。
孤寡老人醫療費用實報實銷。
四、原有超轉人員生活、醫療補助辦法
原有超轉人員生活補助繼續按照原有規定執行,醫療補助按照新接收人員標準規定執行。
五、管理體制
原有超轉人員仍由原渠道管理。
新接收超轉人員由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市民政部門進行業務指導。
六、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