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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公共衛生體系建設深化醫療衛生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試行)

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閩政[2004]15號)

【發布單位】福建省
【發布文號】閩政[2004]15號
【發布日期】2004-06-01
【生效日期】2004-06-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加強公共衛生體系建設,深化醫療衛生體制改革,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公共衛生建設,提高公共衛生服務水平和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能力

加強公共衛生建設,用三年左右的時間建立健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機制、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和衛生執法監督體系。

1.建立健全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各市、縣(區)要組建綜合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加快推進疾病預防控制體制改革。各級政府要積極制定并實施疾病預防控制體制改革方案,科學合理地調整、歸并原有設置分散、職能單一的疾病防治機構,組建綜合性的集疾病預防與控制、應急預警與處置、疫情收集與報告、監測檢驗與評價、健康教育與促進、應用研究與指導、技術管理與服務等為一體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各級財政要保證其人員經費和業務經費。

各級政府要根據國家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建設的要求,在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核定標準和《福建省、市、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建設方案》的要求,籌措資金加強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業務用房建設,購置必需的儀器設備,確保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建設規劃目標任務的完成。省級財政在疾控機構建設期內安排專項資金,補助財政困難市、縣未達標疾控機構業務用房建設及常規設備配置。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深化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積極推行全員聘用制。新進人員必須符合相應的學歷和專業要求,非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從事疾病預防控制的業務技術工作,也不得擔任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主要領導。對經考核不符合崗位要求的工作人員,要予以分流重新安排工作或調整出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加強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強化對業務技術骨干和學科帶頭人的培養。

2.建立健全醫療救治體系。各設區市在現有“120”急救中心基礎上改擴建為緊急救援中心;改擴建或新建一所傳染病醫院(病區)或后備醫院。各縣(市)要在一個綜合性醫院內建立傳染病區。要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設定傳染病床位數。建成后省級和設區市醫療救治機構基礎設施達到符合應對烈性、重大傳染病的標準;縣級傳染病區達到收治常見傳染病人的條件,具備對烈性傳染病隔離觀察的能力。

各地政府要承擔起建設醫療救治體系的主體責任,落實所需的建設資金,充分利用現有衛生資源,投資建設必要的基礎設施。省級財政安排專項資金用于補助部分醫療救治體系項目建設,全面實施《福建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治體系建設規劃》,確保2005年基本完成該體系建設目標任務。

省和設區市衛生行政部門要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主要類型,分別組建應急衛生救治隊伍,重點是傳染病、食物和職業中毒、重大創傷事故、生化和不明原因疾病等。要組織應急衛生救治隊伍人員培訓,定期開展不同類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演練。政府要儲備適當數量和品種的應急救治設備、藥品、器械等。

3.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體系。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設立衛生應急辦公室,負責制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組織協調和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4.建立疾病信息網絡體系。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充分利用現有通訊信息手段,在國家、省、市、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聯網的基礎上,整合現有資源,實現與當地醫療機構聯網,并把網絡延伸到鄉、村和城市社區,發揮計劃生育信息網絡的作用,實現資源共享,形成縱橫貫通的公共衛生信息網絡,建立統一、高效、快速、準確的疫情信息報告網絡。

5.建立衛生執法監督體系。各市、縣(區)要組建衛生監督機構,積極推進衛生監督體制改革。各級政府要按照權力與責任掛鉤、權力與利益脫鉤的要求,科學制定并實施改革方案,組建衛生監督機構。各地要根據當地衛生綜合監督執法工作需要,建立一支結構合理、素質較高的衛生監督執法隊伍。各級財政部門要保證其編制內的人員經費和業務經費。

各級衛生監督機構要整合原來分散的衛生監督執法職能,建立起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綜合衛生監督執法機制。要努力改善監督執法條件和技術手段,配備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訊設備和現場檢測設備,堅決打擊和懲處各種違反衛生法律法規的行為。加強衛生監督執法隊伍建設,加強人員培訓,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水平。根據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能,實施全行業統一監督執法,保證《傳染病防治法》、《食品衛生法》、《執業醫師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等衛生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

(二)推進城鎮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健全城市醫療服務體系

深化城鎮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建立健全社區衛生服務組織、綜合醫院和專科醫院合理分工的城市醫療服務體系,構建辦醫主體多元化、競爭有序、監管有力的醫療服務市場,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的醫療衛生需求。

6.深化公立醫院改革。各級政府要按照保障人民群眾基本醫療的要求,適當調整衛生資源結構和布局,合理確定公立醫院的規模和數量,集中力量辦好提供基本醫療服務、能夠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治需要、代表區域業務水平的醫療機構。鼓勵各類醫療機構打破部門和行政隸屬關系的界限,在業務、技術、人才、資金等方面開展多種形式的聯合、重組,進一步促進衛生資源的優化配置。充分發揮政府投資的引導性作用,健全和完善公立醫院的財政補償機制,促進公立醫院的建設和發展。對資源配置不合理、經營管理不善、服務效率低下、區域同類性重復明顯的公立醫院,應從結構和數量上進行調整,可通過股份制、委托經營、股份合作制、整體有償出讓等多種形式進行改制、改造。

積極探索公立醫院管理形式的改革,政府可通過建立出資人制度,明確和規范公立醫院的產權關系,實現公立醫院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政府享有出資人權利,可通過成立非營利性的醫院管理機構對公立醫院進行管理。公立醫院要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成為自我管理、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法人實體;不斷深化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積極推行全員聘用制。

7.加快民辦醫療機構發展。鼓勵社會資金(含外資)多種形式興辦醫療機構。民辦醫療機構設置不受區域衛生規劃的限制,符合準入標準的民辦醫療機構,均可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設立。衛生行政部門要公開民辦醫院準入標準和審批程序,簡化審批環節,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審核,對符合準入標準的應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設置任何審批障礙。民辦醫療機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后,工商、民政、稅務部門應根據營利和非營利性質分別予以登記,并核發相應的證照。民辦醫院按照不同類別,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基本建設項目減半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建設用地實行協議出讓,非營利性民辦醫院的用地可申請劃撥使用。在人才引進、技術職稱評定、參加學術組織及學術活動等業務方面,與公立醫院享受同等待遇,可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規定,申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民辦醫院可自主招聘工作人員,依據聘用合同協商確定薪酬,職工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當地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

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加強對民辦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建立量化分級管理制度,實行平時監管和年度審核相結合,對不合格的民辦醫療機構,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等處罰。

8.大力發展社區衛生服務。到2005年,各設區市基本建成社區衛生服務體系的框架,部分城市建成較為完善的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到2010年,社區衛生服務基本覆蓋全省城市社區。

各級政府應把社區衛生服務納入社區發展規劃,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等社會力量多方舉辦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引導二級以上綜合性醫院向下延伸舉辦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各級政府必須對政府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經費,并為其配備基本設備和房屋等設施。城市在新建或擴建居民小區時,必須在公共服務設施中預留社區衛生服務用房。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將符合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納入醫保定點醫療機構范圍,參保人員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就診費用的個人自付比例應低于在二、三級醫院就診自付的比例。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切實轉換功能,以開展常見病、多發病、慢性病診治、康復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為主,滿足社區群眾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需求,建立健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與上級醫療機構雙向轉診制度,切實做到“大病到醫院、小病在社區”。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必須開展預防保健等公共衛生服務。政府應根據提供公共衛生服務的數量和質量給予補助,也可通過購買的方式,由其他基層醫療服務機構提供預防保健等公共衛生服務。

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社區衛生服務管理,嚴格執行準入制度,提高社區衛生服務質量。退休衛生技術人員應聘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工作,實行聘用合同管理,給予合理報酬,其原退休待遇保持不變。

9.強化政府的監管職能。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等手段,從改革行政審批制度入手,減少和規范行政審批程序,進一步完善醫療機構、從業人員、醫療技術等服務要素準入制度,強化醫療服務市場監管。要培育和發展醫療服務中介組織,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和學會等中介組織在衛生行業自律和組織協調的作用,推動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服務行業由微觀管理向宏觀管理、從直接管理向間接管理、從部門管理向全行業管理轉變,切實實現管辦分離和政事分開,逐步形成衛生行政部門制定規范和標準,并通過中介組織進行檢查和評價,根據檢查和評價結果進行依法監管的工作格局。

(三)發展農村衛生事業,改善農村醫療衛生條件

深化農村衛生體制改革,不斷推進農村衛生事業發展,到2010年,在全省農村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和農民醫療保障制度。

10.探索搞活農村辦醫形式。積極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多渠道吸納社會資金,擴大衛生資源,發展農村民辦醫療機構;鼓勵城市醫療機構和人員到農村辦醫或向下延伸服務,城市醫院可到農村舉辦醫療機構或與鄉鎮衛生院開展多種形式的縱向合作,具備執業醫師資格的城市離退休和富余醫務人員可到農村辦醫。積極組織城市大中型醫療機構開展衛生下鄉和“一幫一”活動,采取捐贈醫療設備、人員培訓、技術指導、巡回醫療、雙向轉診、學科建設、合作管理等方式,支援農村衛生機構建設。

11.健全農村衛生服務網絡。根據區域衛生規劃要求,原則上每個鄉鎮應有一所政府舉辦的衛生院,其人員、業務、經費等劃歸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按職責管理。鄉鎮衛生院必須配備專職預防保健人員,其業務工作由縣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衛生監督所和婦幼保健機構指導,人員經費和預防保健業務經費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管理。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是農村衛生資源的組成部分。醫療衛生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積極發揮各自在農村衛生工作中的應有作用,實現優勢互補、資源共享。

12.加強鄉鎮衛生院基礎設施建設。各級政府應按照規劃要求,加快鄉鎮衛生院建設,保證開展公共衛生、執法監督和基本醫療服務所需基礎設施和條件。多渠道籌措資金支持鄉鎮衛生院建設,2008年前完成全省鄉鎮衛生院基礎設施建設任務。

13.探索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與醫療救助制度。在廈門市同安區、泉州市安溪縣、龍巖市新羅區進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試點縣(區)要成立領導機構,積極組織引導農民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重點是幫助解決農民因患大病而出現的因病致貧、返貧問題。衛生、財政部門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農民經濟承受能力和醫療費用需要,合理確定合作醫療籌資標準。設區市和縣(市、區)財政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對參加新型合作醫療的農民給予適當補助。試點縣(區)政府要建立專門的合作醫療管理機構和監督機構,確保新型合作醫療試點工作順利開展。

在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的同時,各級民政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建立農村醫療救助制度,通過政府撥款和社會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籌資,建立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對患大病的農村五保戶和貧困戶家庭成員實行醫療救助。建立農村醫療救助制度,醫療救助水平要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支付能力相適應。2004年先進行試點,在總結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在全省范圍內逐步推開農村醫療救助制度。

(四)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加強環境衛生建設

14.各級衛生部門要采取各種喜聞樂見的方式,廣泛開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活動,教育部門要將衛生健康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使衛生宣傳教育經常化、制度化,積極倡導科學、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為,提高全民自我保健意識和能力。各級政府要廣泛發動群眾,大力開展全民愛國衛生運動,移風易俗,革除陋習,使群眾養成良好的公共衛生和個人衛生習慣。各地要積極開展衛生城市、衛生縣城、衛生鄉鎮創建活動,加強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加快農村自來水普及和家庭廁所無害化改造,努力改善城鄉衛生環境。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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