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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政辦發〔2004〕26號)
【發布單位】山西省
【發布文號】晉政辦發〔2004〕26號
【發布日期】2004-04-29
【生效日期】2004-04-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廳,各直屬機構:
省衛生廳制定的《山西省農村衛生合作醫療試點工作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山西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方案
為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依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3號),結合我省試點情況,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標、任務和基本原則
(一)目標
總目標:到2010年,全省所有縣(市、區)全部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并不斷提高新型合作醫療制度的社會化程度和抗風險能力。
試點工作目標:2003年全省選擇15個縣(市)(襄汾、河津、潞城、沁源、大同、左云、文水、平定、澤州、河曲、懷仁、陽曲、婁煩、壽陽、榆社)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2004年原則上不再擴大試點。主要工作目標是:在15個試點縣(市)積極探索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籌資模式、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為實現“到2010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要基本覆蓋農村居民”的總目標積累經驗。
(二)試點工作的主要任務
研究和建立適應我省社會發展水平、農民經濟承受能力、醫療服務供需狀況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策措施、服務體系和監管方式,為在全省范圍內全面推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奠定基礎。
(三)基本原則
試點縣(市)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必須遵循的原則是:自愿參加,多方籌資;以收定支,保障適度;科學管理,民主監督;積極探索,穩步發展。
二、組織機構
(一)領導機構。
省人民政府成立“山西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協調領導組”,負責制訂全省農村新型合作醫療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指導和監督各地的工作,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各市要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負責本地區的組織、協調、管理和指導工作;試點縣(市)成立由主要領導牽頭,各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代表組成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負責審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做好當地合作醫療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
(二)管理機構。
省、市、縣衛生行政部門設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負責試點方案的制訂、調查研究、督辦檢查、信息收集、日常管理等工作,人員編制內部調劑解決。
(三)經辦機構。
縣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下設經辦機構,負責具體工作,鄉(鎮)一級可根據需要設立派出機構(人員)或委托相關機構辦理。經辦人員一般按縣(市)6―8人,鄉(鎮)2―3人配備,人員編制由縣(市)人民政府調劑解決。
(四)政府與部門職責。
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幫助農民抵御重大疾病風險的有效途徑,是推進農村衛生改革與發展的重要舉措,政策性強,任務艱巨。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把試點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落實機構、人員和工作經費,及時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為試點工作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各有關部門要明確職責,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
衛生行政部門作為主管部門,重點研究和探索新型合作醫療制度的科學管理體制和長效運行機制,同時積極推進當地農村衛生的改革與發展。
民政部門負責制定《山西省農村貧困家庭醫療救助辦法》,建立貧困家庭醫療救助制度,重點解決農村五保戶、軍烈屬和貧困家庭參加新型合作醫療的困難。
財政部門負責督促落實新型合作醫療補助資金,組織制訂新型合作基金管理、財務管理辦法,建立并完善合作醫療基金會計核算和監督制度,加強對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監管。
農業部門要配合做好新型合作醫療的宣傳發動工作,加強信息反饋,協助籌資管理,監督資金使用。
宣傳部門負責制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宣傳工作方案,將新型合作醫療的宣傳與文化下鄉結合起來,廣播、電視、報紙等大眾傳播媒介要開辟公益宣傳版塊,開展連續性、滾動式宣傳。
教育部門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納入農村中小學校健康教育內容,鼓勵學生參加新型合作醫療。
機構編制部門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機構和經辦機構的確定。
計劃、扶貧部門從2004年開始,重點支持試點縣(市)農村衛生機構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村公共衛生服務能力建設項目,提高農村衛生整體服務能力,確保新型合作醫療工作順利開展。
人口計生部門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政策措施和相關知識納入對育齡人群的宣傳內容,配合做好相關宣傳發動工作。
審計部門負責對試點縣(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年度專項審計。
食品藥品監督部門加強對農村藥品的監管,依法查處非法交易和制售假劣藥品的違法行為,保障農村居民用藥安全。
物價部門加強對農村醫療機構、藥店銷售藥品的價格監督,嚴厲查處價格違法違規行為。
紀檢(監察)部門對各級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中履行職責的情況實施監察。
成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省級專家技術指導組,各市也要成立相應的組織。專家小組要經常深入試點縣(市),進行調查研究,收集相關資料,幫助解決疑難問題。要定期對試點工作進行監測和評估,及時發現和總結新型合作醫療實施過程中的問題。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我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監督評價體系和管理信息系統。
三、工作要求
(一)認真開展基線調查。
各市要按照試點工作啟動會的要求,組織開展基線調查,全面掌握本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農村衛生服務需求和利用、疾病經濟負擔、衛生服務可及性、醫療衛生機構的服務狀況、藥品購銷運營、農民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作醫療意愿等有關情況,為制定切實可行、科學規范的新型合作醫療實施方案提供依據。
(二)制定實施方案。
各市要在基線調查的基礎上,根據國家和我省有關文件精神,及時制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方案》,并報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協調領導組審批。實施方案和配套辦法的制定必須考慮新型合作醫療制度的特色和特點,即考慮合作醫療的自主性與互助性,強調農民自愿參加;考慮農村經濟基礎和農民承受能力,強調各級政府的資金扶持和引導;考慮統籌資金的有限性和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問題,強調主要保大病、適當保小病;考慮統籌資金抗風險和有效監管的需要,強調以縣為統籌單位,以提高新型合作醫療的互助共濟能力;考慮農村貧困人口的特殊情況,強調合作醫療要與醫療救助和扶貧開發相結合;考慮合作醫療試點工作的重要性和復雜性,強調起步階段政府的組織、引導和監管。
(三)落實診療規范和有關制度。
試點縣制訂轉診規范,明確轉診的標準和程序,建立并不斷規范逐級轉診與雙向轉診制度,合理分流病人,降低服務成本,提高服務效率。依照《山西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藥物指導目錄》,結合當地實際,制訂本縣新型合作醫療基本藥物目錄,規范定點醫療機構的用藥行為,并實行藥品價格公示制度,加大入保農民的監督力度,嚴格控制不合理的醫藥費用。
(四)組織實施。各試點縣(市)制定的實施方案經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協調領導組批準后,要精心組織、精心運作,務求扎實地推進試點工作。2003年的試點縣中,除潞城市和澤州縣外,其它各縣(市)參保及起付時間定為2004年1月1日起。從2004年起,每年8月底前,將農民個人繳費及鄉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扶持資金存入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用帳戶;9月底前,市、縣級財政根據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實際人數,將補助資金劃撥到縣合作醫療基金專用帳戶;10月底前,省級財政根據各地區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實際人數和各級財政補助資金到位情況,將中央和省級補助資金一并劃撥到縣合作醫療基金專用帳戶。
(五)監督檢查。2004年1―6月,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協調領導組辦公室將組織有關專家對各試點縣(市)的工作進行現場督導,隨時掌握各地實施情況,及時研究解決各地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以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進行。
(六)總結經驗,不斷完善。2004年7月,各試點縣(市)要對試點工作進行認真總結,省新型合作醫療協調領導組將根據各地工作情況,組織召開試點工作現場會,總結、交流經驗,研究部署工作,推動試點工作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