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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津政發〔2004〕032號)

  【發布單位】天津市
  【發布文號】津政發〔2004〕032號
  【發布日期】2004-03-24
  【生效日期】2004-03-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衛生局、市財政局、市農委擬定的《天津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現轉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天津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中發〔2002〕13號),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解決農民因患大病出現的因病致貧、返貧問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3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是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

    第三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一般以區或縣為單位進行統籌。條件不具備的,在起步階段,也可暫時采取以鄉或鎮為單位統籌,逐步向區縣統籌過渡。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采取統一管理、逐級負責的管理方式。

    第四條 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自愿參加,多方籌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堅持農民自愿參加的原則,合作醫療基金來源以農民個人繳費為主,鄉鎮、村集體給予資金扶持,市和區縣政府財政每年安排一定專項資金予以支持。鼓勵社會各界出資捐助農村合作醫療。

    (二)以收定支,保障適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重點解決農民因患大病造成生活困難和致貧、返貧問題。要科學合理確定起付標準、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額,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既使農民能享有最基本的醫療服務,又要保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持續有效運行。

    (三)試點先行,逐步推廣。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須從實際出發,通過試點總結經驗,不斷完善,穩步發展。要隨著農村社會經濟發展和農民收入增加,逐步提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社會化程度和抗風險能力。

    第五條 到2007年, 全市有農業的區和各縣都要建立并施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農村人口覆蓋率達到70%以上,減輕農民因病造成的經濟負擔,提高農民健康水平,促進農村經濟發展。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建立精簡高效的農村合作醫療管理體制。 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聯席會議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衛生工作的領導同志任組長,以衛生部門為牽頭單位,財政、農業、民政、計劃、教育、人事、計生、審計、藥監等部門參加,負責建立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工作的組織協調和宏觀指導,研究制定相關政策,督促檢查資金籌措等政策的落實。

    第七條 有農業的區和各縣政府成立由衛生、 財政、農業、民政等有關部門和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代表組成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本區縣合作醫療工作,包括制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檢查合作醫療運行和資金使用情況,研究解決相關問題。

    第八條 市和有農業的區及各縣衛生局設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指導辦公室,負責指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落實工作,掌握工作進度和相關數據,協助解決合作醫療實施中的技術問題,及時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聯席會議或所在區縣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匯報工作。

    第九條 區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下設經辦機構,負責管理委員會的具體業務工作,建立本區縣合作醫療檔案,管理合作醫療基金,審批合作醫療補助申請,發放合作醫療補助金。人員編制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調劑解決。

    第十條 鄉鎮政府、 街道辦事處要成立鄉鎮或街道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負責宣傳、動員、組織、推動本鄉鎮、街道所轄各村農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按年度籌集鄉鎮、村和農民個人三方資金,及時交納到所在區或縣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用賬戶,并負責做好合作醫療的冊證登記、基礎底檔管理及農民補助申請的初級審核工作。

    實行區縣、鄉鎮兩級統籌和暫時以鄉鎮為單位進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籌的,鄉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也要設立經辦機構,負責管理本鄉鎮的合作醫療基金,審批、發放合作醫療補助金,并定期向所在區縣衛生局合作醫療辦公室反饋工作情況和數據。

    第十一條 各級合作醫療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辦公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合作醫療基金中提取。

    第十二條 村委會成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推動小組, 負責宣傳、動員、組織本村農民參加合作醫療,按年度籌集村集體扶持資金和農民個人應繳費用,及時上交到鄉或鎮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協助鄉鎮做好冊證登記,并負責農民補助申請的初級審核工作。

    第十三條 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應遵守有關規章制度,履行繳費義務。

    第三章 籌資標準

    第十四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行農民個人繳費、 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相結合的籌資辦法。

    第十五條 農民以家庭為單位參加合作醫療, 個人繳費按照上年本地區農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5%標準出資。起步階段一般地區每人每年出資額不低于15元,相對貧困地區不低于10元,經濟條件好的地區可相應提高繳費標準。合作醫療經辦機構必須為繳費農民開具收據。

    第十六條 鄉鎮財政和村委會投入合作醫療扶持資金的總和,按實際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人數計算,每年每人應不低于10元。

    第十七條 鼓勵鄉鎮和村辦企業組織職工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其繳費標準應高于同期本地區農民的平均繳費標準,企業還應按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合作醫療扶助資金。

    第十八條 試點區縣財政按全區縣實際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人數每年每人不低于10元的標準安排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資金。非試點區縣財政可根據實際經濟狀況,在起步階段區縣財政按每年每人不低于5元的標準安排補助資金,同時保證逐年加大補助額度,最遲到2007年,達到每年每人不低于10元的標準。

    第十九條 市財政按照實際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人數給予定額補助,對年人均財力低于2萬元的區縣,每年每人補助15元,對年人均財力在2萬元以上的區縣每年每人補助10元。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條 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是由農民自愿繳納、集體扶持、政府資助的民辦公助社會性資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管理,必須專款專用,專戶儲存,不得擠占挪用,當年基金如有結余,累加到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一條 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由區縣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及其經辦機構進行管理。經辦機構應在管理委員會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設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用賬戶,確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并建立健全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管理的規章制度,按照規定合理籌集、及時審核支付農村合作醫療基金。

    第二十二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中農民個人繳費及鄉鎮、村扶持資金,按年由鄉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收繳,存入區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用賬戶;區縣財政和市財政也將補助資金劃撥到區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用賬戶;其他社會團體和個人捐助農村合作醫療的款項,先在區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備案后,再存入合作醫療專用基金賬戶。市、區縣、鄉鎮財政要確保補助資金及時、全額撥付到區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用賬戶,并通過新型合作醫療試點逐步完善補助資金的劃撥辦法,盡可能簡化程序,易于操作。

    第二十三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主要補助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的大額醫療費用或住院醫療費用。有條件的地方,在保證收支平衡的原則下,可定項補助小額醫療費用或設立個人支配賬戶,兼顧農民受益面,增加合作醫療的吸引力。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且年內沒有動用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農民,也可采取常規性體檢等服務內容和措施,調動農民參加新型合作醫療的積極性。有農業的區和各縣要根據籌資總額,結合本地實際,科學合理地確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支付范圍、支付標準,確定常規性體檢的具體檢查項目和方式,逐步擴大服務項目和內容,防止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超支或過多結余。

    第二十四條 區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每年應從基金中提取適當比例作為風險基金。在出現基金超支的情況下,經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批準,可以動用風險基金充抵合作醫療基金的虧損。

    第二十五條 加強對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監管。 各級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的經辦機構,要定期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匯報合作醫療基金的收支、使用情況;要采取張榜公布等形式,每季度向社會公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收支、使用情況,保證參加合作醫療農民的參與、知情和監督的權利。有農業的區和各縣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成立由審計等相關政府部門和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代表共同組成的農村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定期檢查、監督、審計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使用和管理情況。各級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要定期向監督委員會報告情況,主動接受監督。

    第二十六條 暫時以鄉或鎮為單位進行統籌的, 經所在區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同意,合作醫療基金可暫由鄉鎮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設立專門賬戶管理、使用。基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參照上述辦法。

    第五章 醫療服務管理

    第二十七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應設立定點醫療機構, 定點機構以當地區縣、鄉鎮醫療機構為主,市級綜合醫院和專科醫院為補充。

    第二十八條 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可就近自主選擇定點醫院就醫,根據病情需要,經鄉鎮或街道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審批后,再逐級轉診到上級醫院。

    第二十九條 市和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農村衛生服務網絡建設,強化對農村醫療衛生機構的行業管理,積極推進農村醫療衛生體制改革,不斷提高醫療服務能力和水平。要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管力度,完善并落實各種診療規范和管理制度,保證服務質量,提高服務效率,控制醫療費用,讓農民得到較好的醫療服務。

    第六章 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領導,將這項工作作為考核區縣、鄉鎮政府領導干部工作政績的重要內容。每年要召開專題會議,研究部署農村合作醫療工作,加強監督檢查,定期考核。

    第三十一條 政府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 通力合作。衛生行政部門為合作醫療的牽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醫療服務、制定新型合作醫療試點工作方案、對試點及推廣工作進行宏觀指導和協調;財政部門負責將本級政府的支持資金和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人員經費、辦公經費按時足額支付;農業部門負責組織、宣傳和動員農民參保工作;審計部門負責合作醫療資金籌集、管理的審計監督工作;民政部門負責建立醫療救助制度,資助農村“五保戶”和貧困農民家庭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農村合作醫療的宣傳教育,采取多種形式向農民宣傳農村合作醫療的重要意義和當地的具體做法,引導農民不斷增強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濟意識,動員廣大農民積極自愿參加農村合作醫療。農民參加合作醫療所履行的繳費義務,不能視為增加農民負擔。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農村合作醫療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四條 對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混亂、 弄虛作假,貪污、挪用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和造成惡劣影響的,根據情節輕重,對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處理。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有農業的區和各縣要根據本辦法, 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天 津 市 衛 生 局

    天 津 市 財 政 局

    天津市農村工作委員會

    二OO四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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