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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鎮個人參加醫療保險辦法

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瓊府〔2003〕61號)

  【發布單位】海南省
  【發布文號】瓊府〔2003〕61號
  【發布日期】2003-10-20
  【生效日期】2004-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城鎮個人參加醫療保險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海南省城鎮個人參加醫療保險辦法

    為了保障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和失業人員的基本醫療,根據《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條例》和《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條例》、《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城鎮個人醫療保險的實施范圍

    本省范圍內的下列人員可依照本辦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社會補充醫療保險:

    (一)在依法登記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它個體經濟組織中就業的人員;

    (二)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和彈性工作等靈活形式就業的人員;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后仍未就業的人員;

    (四)在確無能力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城鎮用人單位中就業或保留人事勞動關系的人員。

    以上人員統稱城鎮個人。

    二、醫療保險費的繳納

    (一)城鎮個人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基數,以本人所在市、縣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水平確定,繳費比例檔次,由參保人員本人按下列辦法選擇:

    1、按照《條例》規定的比例繳納;

    2、按照6%的比例繳納。

    以城鎮個人身份選擇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繳納比例檔次一經選定,5年內不再變動。

    (二)社會補充醫療保險費的繳納數額,按照《海南省社會補充醫療保險辦法》(以下簡稱《補充醫療保險辦法》)確定。

    (三)基本醫療保險費按月核定,按季或按年征收。社會補充醫療保險費按年度核定和征收。按季、按年征收的醫療保險費要在季初或年初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由個人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關繳納。

    (四)實施范圍中,第(三)項人員的醫療保險費全部由個人承擔;第(一)、(二)和(四)項范圍的人員,按照6%比例繳費的4%部分和按照《條例》規定比率繳費應由單位或雇主繳納的部分,可由個人墊付,個人有權要求單位或雇主補償。

    三、醫療保險待遇

    (一)城鎮個人按照不同的繳費檔次,分別享受不同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1、按照《條例》規定比例繳費的,享受其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個人帳戶和統籌帳戶支付的待遇;

    2、按照6%比例繳納的,2%計入本人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4%計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帳戶,享受其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按規定繳納社會補充醫療保險費的,按本辦法規定享受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二)城鎮個人在繳納醫療保險費一定時間后方能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帳戶及社會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1、繳費滿6個月方能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2、繳費滿6個月不滿1年的,在此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不超過2000元,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不超過1000元;

    3、繳費滿1年以上的,按《條例》、《細則》和《補充醫療保險辦法》規定的標準,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在以城鎮個人身份參保前已參加我省城鎮從業人員醫療保險1年以上且未中斷過繳費的,按本辦法繳費后,即可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三)以城鎮個人身份參保后未連續繳納醫療保險費的,未繳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支付:

    1、以城鎮個人身份參保后中斷繳費時間累計在3個月以內的,可以補繳,欠繳期間享受的醫療保險待遇金額不超過補繳醫療保險費數額的2倍;

    2、參保后中斷繳費累計3個月以上的,視為停保,不再補繳;

    3、停保后再次繳費的,其醫療保險待遇按新參保人員辦法處理。

    (四)以城鎮個人身份參保后退休的,按照《條例》、《細則》和《補充醫療保險辦法》規定的退休人員同等待遇標準,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休后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1、未參加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且以城鎮個人身份繳費不足2年的;

    2、曾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但實際繳費年限不足1年且以城鎮個人身份繳費不足1年的;

    3、首次以城鎮個人名義參保后,歷年中斷繳費的時間累計滿1年的;

    4、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的原工齡)不足15年的。

    上述人員符合社會醫療救助規定的,其醫療保障納入社會醫療救助范圍。

    四、醫療保險工作的管理

    (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城鎮個人醫療保險的行政管理。城鎮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納入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及社會補充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

    (二)以城鎮個人身份參加醫療保險的人員,在社會保險費征收機關辦理繳費登記。社會保險費征收機關負責審查以城鎮個人名義參加醫療保險人員的資格,核定繳費數額,并按規定征收。社會保險費征收機關應當將城鎮個人繳費的有關情況,及時通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和社會補充醫療保險辦法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負責核定、支付醫療保險待遇。

    本辦法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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