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公告第八十九號)
【發布單位】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文號】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公告第八十九號
【發布日期】2003-09-08
【生效日期】2003-09-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深圳經濟特區實施〈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若干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有關問題的解釋業經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于2003年8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
2003年9月8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深圳經濟特區實施〈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若干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有關問題的解釋(2003年8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了法制委員會提請審議的《關于提請解釋〈深圳經濟特區實施〈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若干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有關問題的議案》,解釋如下:
根據立法本意,《深圳經濟特區實施〈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若干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禁止轉承包醫療機構及其科室”中的“轉承包”,包括承包和轉包兩種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