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渝府發〔2003〕55號)
【發布單位】重慶市
【發布文號】渝府發〔2003〕55號
【發布日期】2003-08-25
【生效日期】2003-08-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在黨中央、國務院的正確領導和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部署下,我市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簡稱非典)防治工作取得了階段性勝利。但在非典防治工作中,也充分暴露出我市傳染病醫療救治體系管理不順,資源整合困難,基礎設施差,救治能力不強,城鄉之間差異較大等問題。加之,我市是全國傳染病高發地區之一,三峽庫區蓄水運行后,生態環境變化很大,容易誘發傳染病流行。因此,我市的傳染病醫療救治體系已不能適應新形勢下傳染病防治工作的需要。
為了進一步加快全市傳染病醫療救治體系的建設和完善,不斷提高我市傳染病防治能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實施細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結合《重慶市衛生資源配置標準》和各區縣(自治縣、市)區域衛生規劃、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有關規劃及我市傳染病防治工作的具體情況,現提出全市傳染病醫療救治體系建設指導意見。
一、建設目標
2004年底以前,我市初步建成規模適度、覆蓋城鄉、功能完善、救治高效、運轉協調、責任明確、持續發展的四級傳染病醫療救治體系。其中各級機構的技術標準,按照衛生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治體系項目建設的指導原則和基本標準》、衛生部和建設部聯合頒布的《收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醫院建筑設計要則》和衛生部三級傳染病醫院標準建設。
(一)第一級:市級傳染病醫療中心
依托重慶市胸科醫院,進行資源整合、改造升級,形成市級傳染病醫療中心。中心設置病床350張,其中設置重癥監護病床20張,負壓病房(每間病房1張病床)20間。主要承擔主城9區(渝中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大渡口區、巴南區、渝北區、北碚區)的傳染病診斷、隔離、集中救治及全市急、危、重傳染病人的救治,指導全市開展傳染病救治和處置,培訓傳染病救治專業技術人員,開展傳染病相關科學研究等任務。
重慶醫科大學、第三軍醫大學附屬醫院傳染病科,納入全市傳染病醫療救治體系統一管理。
(二)第二級:區域性傳染病醫院(科)
在萬州區、涪陵區、黔江區、永川市、合川市、江津市設置6個區域性傳染病醫院(科)。區域性傳染病醫院(科)應依托當地水平最高、實力最強的綜合醫院進行改建或擴建。區域性傳染病醫院(科)應能覆蓋周邊區縣,其各自覆蓋的具體范圍及責任應在正式立項時予以明確;建設規模原則上應根據覆蓋區域人口數量及密度、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交通條件等實際情況確定。區域性傳染病醫院(科)設置病床60―100張,建筑面積3000―7000平方米。其中設置重癥監護病床3―5張,負壓病房(每間病房1張病床)4間。區域性傳染病醫院(科)主要負責所覆蓋區域的傳染病病人的診斷、隔離、救治,指導下級傳染病醫療機構開展傳染病病人救治、處置,開展傳染病救治專業技術人員培訓。
(三)第三級:縣級傳染病科(區)
在除主城9區和萬州區、涪陵區、黔江區、永川市、合川市、江津市以外的區縣(自治縣、市)設置縣級傳染病科(區)。縣級傳染病科(區)應依托當地區縣人民醫院,并充分利用現有衛生資源進行改建或擴建。其建設規模為:
10萬人口(全縣人口,下同)以下的區縣,設置病床8張,建筑面積320平方米;
10―20萬人口的區縣,設置病床12張,建筑面積480平方米;
20―30萬人口的區縣,設置病床15張,建筑面積600平方米;
30―50萬人口的區縣,設置病床20張,建筑面積800平方米;
50―100萬人口的區縣,設置病床30張,建筑面積1200平方米;
100萬人口以上的區縣,設置病床40張,建筑面積1800平方米。
縣級傳染病科(區)主要負責轄區內傳染病病人診斷、隔離、救治,及時轉診重癥患者,指導鄉鎮衛生院開展傳染病病人救治和處置,開展醫務人員培訓。
(四)第四級:中心衛生院傳染病診室
縣級傳染病科(區)所在地以外的中心衛生院要指定專人負責傳染病救治工作,設置隔離觀察病床3-10張。中心衛生院傳染病診室主要承擔轄區內傳染病的疫情報告和傳染病病人的隔離留觀和轉診等工作。
二、建設原則
按照“分級負責、多方籌資,資源整合、合理布局,統籌兼顧、‘平戰結合’”的原則,建設全市傳染病醫療救治體系。
(一)分級負責、多方籌資
各級傳染病醫療機構建設的運作管理由市和區縣(自治縣、市)政府分級負責,各自承擔職責范圍內的傳染病醫療機構建設責任。各級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多渠道籌集建設資金,保障必要的基礎設施建設、設備配置等方面的經費投入,認真落實傳染病醫療機構持續發展的運轉費用。傳染病醫療機構的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包括征地,醫療廢物、廢氣和污水處理等環保工程)以當地政府投入為主,上級政府給予適當補助。
(二)整合資源、合理布局
各級政府要將傳染病醫療機構納入區域衛生規劃和城鎮發展規劃,根據本地區傳染病防治工作的實際情況,結合農村醫療衛生機構調整,在充分調研、科學論證的基礎上,整合衛生資源,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各級傳染病醫療機構,合理確定建設規模、人員和設備配置,嚴禁盲目設置、重復建設和浪費醫療衛生資源。
第二級、第三級傳染病醫療機構是所依托的綜合醫院的下屬機構,在建制、財務核算及運行管理上不分家。
(三)統籌兼顧、“平戰結合”
各級政府在規劃建設傳染病醫療機構中,既要考慮非典防治等應急需要,也要兼顧其他傳染性疾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兼顧食物中毒、職業中毒等公共衛生事件處置的需要,兼顧非傳染病流行時期充分利用衛生資源的需要。不僅要重視城市傳染病醫療機構建設,更要重視農村傳染病醫療機構的建設。
(四)科學建設、分步實施
各級傳染病醫療機構建設要符合控制院內感染和隔離工作的要求,要嚴格落實環境保護措施,環保設施要與傳染病醫療機構建設同時規劃、同時建設、同時投入使用。各級傳染病醫療機構建設應根據國家和我市的總體規劃及資金投入情況、該體系布點需要及項目前期工作進展情況,分期分批實施。2003年啟動市級傳染病醫療中心和區域性傳染病醫院(科)建設,規劃縣級傳染病科(區)和中心衛生院傳染病診室建設;2004年建設縣級傳染病科(區)和中心衛生院傳染病診室。
三、組織機構
市政府成立以衛生、計劃、財政、規劃、建設、環保、國土房管、藥監、科技、消防等部門為成員單位的市傳染病醫療救治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負責統一指揮、協調、監督、檢查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區縣(自治縣、市)傳染病醫療救治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并掛靠在市衛生局。各區縣(自治縣、市)政府也要設立相應的領導小組和辦公室。
四、建設時間及程序
各級傳染病醫療機構的建設,要按照分步實施的原則穩步、有序地推進。
(一)市級傳染病醫療中心建設
市級傳染病醫療中心建設是市政府2003年在衛生領域的重點工作。市政府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密切配合、提高效率、加強服務。2003年8月底前,由市衛生局牽頭,各有關部門配合,完成市級傳染病醫療中心改造升級規劃方案,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爭取年內正式啟動。
(二)區域性傳染病醫院(科)、縣級傳染病科(區)和中心衛生院傳染病診室建設
各區縣(自治縣、市)政府根據本指導意見的要求,組織相關部門于2003年9月10日前完成區域性傳染病醫院(科)和縣級傳染病科(區)建設規劃方案,并報送市傳染病醫療救治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2003年9月30日前,市傳染病醫療救治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完成初審,并提出意見。各區縣(自治縣、市)政府根據所提意見進行修改完善后,報送重慶市傳染病醫療救治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2003年10月20日前,市傳染病醫療救治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區縣(自治縣、市)的修改方案進行再次評審,并報市政府批準后,形成《重慶市傳染病醫療機構建設規劃》。由市傳染病醫療救治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國家和我市的總體規劃及資金投入情況、該體系布點需要及項目前期工作進展情況,分期分批實施。
2003年11月底前,各區縣(自治縣、市)政府完成中心衛生院傳染病診室的建設規劃方案,報送重慶市傳染病醫療救治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五、工作要求
(一)各區縣(自治縣、市)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傳染病醫療救治體系建設工作,認真吸取非典防治工作中的經驗教訓,充分認識建立全市傳染病醫療救治體系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緊迫性,切實擔負起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責任。要加強對傳染病救治體系建設的領導,切實履行職責。要建立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各項工作。
(二)各區縣(自治縣、市)政府、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傳染病醫療機構的管理,不斷提高醫務人員素質,加強傳染病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真正建立起運轉協調、救治高效的傳染病醫療體系。
(三)為保證全市傳染病醫療機構建設工作順利開展,市政府將此項工作納入專項督查工作中,定期督查,并公布督辦情況。
六、其他
(一)全市傳染病救治所需要的設施、設備、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物資的供應和儲備,由市藥監局會同市衛生局、市財政局另行制定實施辦法;
(二)全市傳染病醫療機構運轉費用有關政策,由市財政局會同市衛生局另行制定。
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