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汕府〔2003〕122號)
【發布單位】汕頭市
【發布文號】汕府〔2003〕122號
【發布日期】2003-07-03
【生效日期】2003-07-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籌備組),市府直屬有關單位:
《汕頭市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實施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汕頭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三日
汕頭市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企業醫療保障體系,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和《汕頭經濟特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汕頭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汕頭市行政區域內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統稱企業)及其所屬全體職工。
第三條 企業按規定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建立補充醫療保險。企業建立的補充醫療保險,用于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支付以外由職工個人負擔的醫藥費用進行適當補助,減輕參保職工的醫藥費負擔。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辦法應當與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
第四條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企業可直接從成本中列支,不再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五條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資金由企業或行業集中使用和管理,單獨建帳,單獨管理,用于本企業個人負擔較重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藥費補助,不得劃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不得另行建立個人帳戶或變相用于職工其他方面的開支。
第六條 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補充醫療保險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并定期將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向本企業職工公開,接受職工的監督。
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資金管理的監督和財務監管。
第七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辦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19日汕頭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汕頭經濟特區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