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津勞局[2003]220號)
【發布單位】天津市
【發布文號】津勞局[2003]220號
【發布日期】2003-07-01
【生效日期】2003-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困難企業職工及其退休人員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根據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妥善解決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經市財政、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困難企業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困難企業認定辦法由市財政、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困難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發生屬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大額醫療費救助資金支付范圍的住院、門診特殊病等情形,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相應待遇。
第三條 建立困難企業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困難企業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困難企業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財政補貼;
(三)滯納金;
(四)社會捐贈;
(五)利息收入。
第四條 困難企業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單獨建賬,獨立核算。
第五條 困難企業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市財政予以補助。
第六條 按照本辦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困難企業,必須同時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拖欠養老保險費的,應當制定補繳計劃,按期補繳。
第七條 困難企業按照職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之和的6.3%按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職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低于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企業繳費有困難的,其主管部門應當幫助解決。
第八條 市財政按照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困難企業全部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1%給予補貼。
第九條 困難企業按照本辦法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同時,其職工和退休人員應當按照《天津市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費救助辦法》繳納大額醫療救助費,享受大額醫療費救助。
第十條 困難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發生本辦法第二條二款所規定的情形,按照《天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和其他相關規定確定的待遇標準,享受相應待遇。
第十一條 困難企業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職工和退休人員不能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困難企業繳納醫療保險費暫時有困難的,連續中斷繳費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中斷繳費期間,職工和退休人員停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在足額補繳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后,職工和退休人員中斷繳費期間的醫療費按有關規定給予支付。困難企業年終不得拖欠醫療保險費。年終發生拖欠的,下一年度不能按照本辦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第十二條 困難企業經濟狀況好轉,經市財政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后,應當按照《天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第十三條 困難企業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經辦。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二OO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