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津勞局[2003]218號)
【發布單位】天津市
【發布文號】津勞局[2003]218號
【發布日期】2003-06-27
【生效日期】2003-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現就用人單位中斷繳納醫療保險費的處理意見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由于暫時困難中斷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緩繳審批。
二、用人單位年終不得發生中斷繳費。用人單位在年度中間發生中斷繳費的,連續中斷繳費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個月。中斷繳費期間,職工和退休人員停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在足額補繳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后,職工和退休人員中斷繳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按有關規定給予支付。
三、用人單位在年終發生中斷繳費的,不再補繳醫療保險費;中斷繳費期間,職工和退休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由用人單位自行解決。用人單位可于次年一月份繼續參加醫療保險。
本通知自二○○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