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京醫保發[2003]25號)
【發布單位】北京市
【發布文號】京醫保發[2003]25號
【發布日期】2003-06-19
【生效日期】2003-06-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定點醫療機構、各定點零售藥店:
近期經常發生定點醫療機構因保管不當遺失《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或標牌的現象,為加強對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的工作程序,防止遺失《資格證書》及標牌現象發生,現對進一步加強《資格證書》及標牌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做好《資格證書》及標牌管理工作
1、各定點醫療機構要嚴格按照《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書》要求懸掛標牌并妥善保管《資格證書》;標牌不得自行仿制,《資格證書》不得任意改寫內容;
2、各定點醫療機構應針對保管《資格證書》及標牌工作制定相應的管理措施和責任制度,并明確由專人負責保管,做到責任到人;
3、各區、縣醫療保險管理部門應定期對《資格證書》及標牌管理工作進行檢查。
二、遺失《資格證書》或標牌處理辦法
1、定點醫療機構如因管理不當遺失《資格證書》或標牌,應就遺失情況向所屬區、縣醫療保險管理部門匯報并上報書面檢查,內容包括遺失原因、處理情況及整改措施;
2、各區、縣醫療保險管理部門將《資格證書》遺失問題納入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日??己藘热荩凑铡侗本┦谢踞t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日??己思殑t》有關規定進行積分管理,凡定點醫療機構遺失《資格證書》的記5分,并將情況報送北京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醫保中心)。
三、《資格證書》及標牌補辦程序
1、凡遺失《資格證書》及標牌的定點醫療機構在申請補辦時,要填寫一式三份《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證書、標牌補辦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件),單位主管領導簽字,加蓋公章后,連同2份《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復印件及書面檢查及時報送本區、縣醫療保險管理部門;
2、各區、縣醫療保險管理部門收到上述材料后,應在《申請表》中填寫意見,加蓋公章,并附書面報告,將上述材料連同該定點醫療機構原《資格證書》或標牌編碼,于10個工作日內報送市醫保中心監督檢查部;
3、市醫保中心監督檢查部收到上述材料后,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補辦工作,遇特殊情況延長至10個工作日;
4、補辦的《資格證書》、標牌由市醫保中心委托區、縣醫療保險管理部門發放到相關定點醫療機構。
四、有關《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資格證書》及標牌管理事項參照以上辦法執行。
《資格證書》及標牌是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資格的法定證明,是方便廣大參保人員就醫、購藥的重要標志,各區、縣醫療保險管理部門及各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要充分認識其重要性,加大保管及監督管理力度,避免遺失現象發生。
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執行。
附件:1、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證書、標牌補辦申請表
2、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資格證書、標牌補辦申請表
北京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
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1、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證書、標牌補辦申請表
定點醫療機構名稱
申請補辦項目
申請時間
經辦人
聯系電話
定點醫療機構申請補辦原因
單位主管領導簽字: (蓋章)
年 月 日
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意見
經辦人簽字: (蓋章)
年 月 日
北京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意見
經辦人簽字: (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2、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資格證書、標牌補辦申請表
定點零售藥店名稱
申請補辦項目
申請時間
經辦人
聯系電話
定點零售藥店申請補辦原因
單位主管領導簽字: (蓋章)
年 月 日
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意見
經辦人簽字: (蓋章)
年 月 日
北京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意見
經辦人簽字: (蓋章)
年 月 日